卫生系统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工作方案
根据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县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灌政发〔2013〕19号)精神,按照统一部署,自6月26日至10月15日在全县卫生系统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坚决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灌云县卫生系统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县卫生局局长王安线、党委书记侍启忠任组长,副局长孙波、陈德忠、纪委书记胡庆华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胡庆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孙健任联络员,联系电话:88831256。
三、责任分工
消防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县卫生局在县政府统一安排下,负责监管所管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单位要各司其职,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全面做好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四、排查范围和整治重点
(一)排查范围
各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办公、仓储、配套用房,重点为医院门诊楼、病房楼、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设备。
(二)排查重点
1、建筑、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
2、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3、单位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
5、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宿舍、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的芯材、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6、单位是否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7、在本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是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6月30日前,各单位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门会议,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自查自纠。7月19日前,各单位组织开展自查。要通过组织召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会议、举办消防安全培训班等形式,动员督促对照标准排查整治。7月20日前各单位将《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卫生单位自查备案表》、《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业部门排查登记表》报县卫生局安全生产办公室。
(三)全面排查整治。7月20日至9月20日,各单位按照工作方案全面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对发现的各类隐患集中进行整治,对消防安全隐患做好登记、整改、反馈工作。
(四)全面检查验收。9月15日前,卫生局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大检查, 7、8月份重点检查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医院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施等。对检查单位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对发现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单位,应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10月15日前,接受县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检查组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单位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认真研判火灾形势、找准本单位火灾防控工作的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二)严格规章。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实行“零容忍”,列出清单,逐项整改。能立即改正的,要责令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责令单位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三)落实责任。各单位领导干部要分片包干、靠前指挥,蹲点督导、跟踪问效。对火灾多发、高发和工作落实不力的要限期整改存在问题。要按照消防部门要求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排查中绝不允许弄虚作假。
(四)严格奖惩。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与单位年终考评和干部绩效考核、选拔作用挂钩,严格奖惩。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主动、排查整治不力的,进行诫勉谈话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五)加强信息反馈。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活动期间的信息、数据上报工作。 7月起,每7天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每月22日报当月工作小结。检查验收结束后,各单位要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0月7日前将工作总结书面分别报卫生局安全生产办公室。
201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