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卫生考试网:陇县转发国家卫计委有关切实做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紧急公告:陇卫发〔2013〕316号 局属各单位、乡镇卫生院: 根据宝市卫应急发〔2013〕414号文件精神,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卫发明电〔20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陇县卫生局 2013年8月1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发电 发电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级:特急.明电 国卫发明电〔2013〕1号 中机发584
陇卫发〔2013〕316号
局属各单位、乡镇卫生院:
根据宝市卫应急发〔2013〕414号文件精神,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卫发明电〔20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陇县卫生局
2013年8月1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发电
发电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等级:特急.明电 国卫发明电〔2013〕1号 中机发5844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今年以来,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根据相关部门分析预测,洪涝、台风等灾害形势十分严峻。当前,我国大部分已进入主汛期,由于近期多地遭受暴雨,造成安徽、湖北、四川等省份出现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多次对救灾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做好汛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做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工作组织领导,严格履职切实尽责
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当前灾害形势保持清醒认识,把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作为当前卫生工作全局的重中之重。紧紧围绕灾前准备、灾时应对和灾后重建三个关键环节,着力强化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组织领导和综合管理,严格落实“一把手”负总责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责任制,指定专职机构,明确任务分工,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协调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组织好、统筹好辖区内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做好卫生应急准备
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民政、国土、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措施联动,第一时间获取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科学分析可能对本地区公众健康造成的影响以及对当地医疗卫生服务秩序造成的冲击。通过完善相关预案、方案和指南,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针对辖区内频发的自然灾害类型,组织开展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强化灾害卫生应急专家、队伍准备和医药物资储备,完善物资储备、调用和补偿机制,确保卫生应急准备有的放矢。
三、强化信息收集管理,及时汇总分析上报
受灾地区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灾区伤病情、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系统受损情况、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情况和相关需求的信息报告,并协调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向指定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在国家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启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后,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立即启动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停止上报。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汇总、分析辖区内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相关信息,并将书面材料报送我委。
四、强化灾害医学救援,严防灾后疫病流行
受灾地区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迅速启动卫生应急响应,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组织开展灾害伤员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千方百计减少因灾死亡和因灾致残。根据灾害性质、级别、波及范围、严重程度,统筹调派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并根据需要及时向上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所需支持。同时,要组织开展灾后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加大灾后卫生防疫工作力度,积极做好受灾地区环境消杀灭,病媒生物滋
生地消除,饮用
水消毒、食源性疾病防治以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整治灾区环境卫生,确保实现灾后无大疫。
五、强化应急心理干预,尽快恢复服务秩序
受灾地区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灾后应急心理干预工作,将应急心理援助工作内容纳入本部门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相关预案。在灾害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开通应急心理援助热线,及时发现并处置群体性心理应激事件苗头,规范、有效开展灾后应急心理援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和救援人员身心健康。要在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建设过渡性设施,尽早开展计划免疫和传染病网络直报等工作,尽快恢复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正常服务秩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六、强化防灾减灾能力,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通过强化硬件建设,优化软件管理等措施,推动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自身防灾减灾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内部防灾减灾工作机制,结合当地灾害特点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综合治理。确保在灾后基础设施遭受一定程度破坏且能源供应紧张的情况下,有能力继续坚持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自身防灾减灾工作进行督查,督促提高医疗卫生机构防灾减灾能力,将灾害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地方(特别是汶川地震、芦山地震受灾地区)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应急值守,确保信息通畅,遇有各类自然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要及时妥善处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