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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中国卫生人才网
内蒙古人民卫生人才网:有关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的公告:各盟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财政局、人事局(人事劳动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和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意见》(卫基妇发〔2002〕315号)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内蒙古卫生厅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内蒙古财政厅内蒙古人事厅二○○四年三

各盟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财政局、人事局(人事劳动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和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意见》(卫基妇发〔2002〕315号)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卫生厅

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

内蒙古财政厅

内蒙古人事厅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

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是加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建设,促进农村牧区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卫生工作方针,认真总结非典防治工作经验,调整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发挥医疗卫生机构职能,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为农牧民健康服务。通过增强医疗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建立起适应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农牧民健康需求的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实施意见》,从农村牧区实际出发,对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改革与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巩固和完善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

    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是农村牧区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支柱。要充分发挥公立卫生机构在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巩固和完善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要统筹规划,健全体系,优化资源配置,调整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结构和布局,建立符合农村牧区实际,能满足农牧民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需求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对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依法强化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医疗设备和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各级政府要保证农村牧区卫生投人,认真落实自治区《实施意见》中关于切实增加农村牧区卫生投人的政策,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政策上要给予倾斜,投人比例要适当增大,促进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良性发展;要强化农村牧区医疗预防保健网络的整体功能。鼓励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业务联合,促进技术合作与资源互补。通过县乡联办、乡乡联办、乡村联办、乡村一体化管理,加强人员管理,促进技术人才流动,提高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要深人开展卫生支农和扶贫工作,自治区制定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牧区卫生的实施意见,自治区、盟市和旗县三级医疗卫生机构都要与苏木乡镇卫生院建立对口支援和巡回医疗制度,开展“一帮一”活动,落实以帮管理、帮技术、帮人员培训、帮基层卫生组织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四帮”要求,建立稳定的对口帮扶和双向业务协作关系,提高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充分发挥旗县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心作用

旗县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技术指导中心,承担农村牧区疾病控制、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急救转诊和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要认真贯彻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发挥医疗卫生服务带头作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认真履行疾病预防与控制、应急预警与处理、疫情收集与报告、监测检验与评价、技术管理与评价等职责,要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定岗、定编、定员,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在编制限额和人事部门下达的增人计划数内,公开招聘并吸引一批高学历疾病预防控制人才,充实旗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不符合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员,逐步进行分流。要对现有卫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要加强旗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设施、交通工具、专业设备及疫情信息系统建设。旗县医疗机构要承担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完成疑难重症的诊断治疗,提高处理重大疫情和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要依托现有医疗机构,建立一所医疗急救站,配备紧急救援车辆和必要设备。成立医疗救治大队,选择具有临床经验的医护人员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组成,并能调动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医疗卫生人员共同参与紧急医疗救治工作。各旗县要有一所医院改造或新设立传染病科和传染病隔离区,加强传染病紧急救治能力和传染病收治能力。旗县妇幼保健机构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开展孕产妇、儿童两个系统管理,推行住院分娩,实施婚前医学检查,采取重点干预措施,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完成妇幼卫生信息统计与报告。旗县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对各类保健相关产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职业卫生和社会公共卫生的执法监督职能。建立和完善旗县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人口较少旗县的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机构合署办公,明确职责,统一管理,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旗县中蒙医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中蒙医药在医疗救治、卫生科研、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抓好中蒙医药的特色和专科专病专药工作。

   三、强化苏木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与管理

苏木乡镇卫生院在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中起着重要枢纽作用。各旗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行政区划调整现有苏木乡镇卫生院布局,每个苏木乡镇要有一所卫生院,撤销的苏木乡镇和旗县所在地的苏木乡镇原则上不设卫生院。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要根据交通条件、技术力量、服务人口、服务半径控制中心卫生院的数量和规模。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要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健康保健、基本医疗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服务,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传染病诊治能力和产儿科技术水平,承担旗县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卫生行政管理职能,并负责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一般卫生院要提供以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服务。原旗县所在地的卫生院职能可以逐步转向社区卫生服务。

    调整后的苏木乡镇卫生院由旗县(市)政府举办。在管理体制上全部实行县办县管,苏木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必须划归旗县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统一管理,2004年上半年要全部完成此项工作。在人事和分配制度上,实行进人公开招聘和全员聘用制管理,逐步分流富余人员。打破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要按照技术岗位及贡献大小进行分配,扩大单位分配自主权,分配向优秀人才、技术含量高等关键岗位倾斜,向工作业绩突出、劳动贡献大的岗位倾斜,坚持按岗、按任务、按业绩定酬,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县或更大范围公开招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主治医师(有困难的地方可以是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优秀卫生技术人才担任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与监督,提高管理能力和知识水平。

    要改变服务模式,苏木乡镇卫生院要以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深人嘎查村和家庭,方便农牧民就诊和治疗,要逐步增加服务内容,提供疾病预防、妇女儿童保健、健康教育与促进等综合服务。要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统一组织管理嘎查村卫生室财务、业务、药品、价格等工作。要健全乡村例会制度,加强对嘎查村卫生室的监督与指导。嘎查村卫生室可以集体兴办、卫生院设点、乡村联办、乡村医生个体承办,邻近行政村也可以联合设置卫生室,无论哪种形式举办,必须把农村牧区公共卫生服务承担起来,并在苏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嘎查村卫生室主要承担计划免疫、疫情报告、妇女儿童保健、常见伤、病诊治等任务,要逐步建立农牧民健康档案,上门提供服务,要设立卫生执法监督员,使农牧民得到安全有效、方便及时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发挥民办医疗机构的积极作用

    民办医疗机构是农村医疗服务网络的重要补充,要鼓励社会多方筹资或个人举办农村牧区医院或诊所,共同促进农村牧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各地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审批民办医疗机构,并加强对民办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保证服务质量。要按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落实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对撤销的苏木乡镇原有卫生院要实行资源重组或改制,作为医院、诊所或它用。在改制过程中,要规范资产评估、转让等操作程序,在国有资产保值或增值的前提下,采用承包、租赁、变卖等形式进行转让,妥善安置人员,变现资金要继续用于当地农村牧区卫生事业的发展。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公平竞争,满足农村牧区居民多样化的卫生需求。严禁向农村牧区民办医疗机构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五、加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

旗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卫生执法监督和行业管理,强化卫生行政执法职能,改革卫生执法监督体制,按照政事分开、综合执法、精简效能的原则,组建旗县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承担卫生法律法规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任务。完善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要采取有力措施,充实卫生执法监督力量,努力改善监督执法条件和技术手段,加大卫生监督的频度,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效率和力度。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要认真研究县、乡、村卫生执法监督模式和运行机制,探索综合执法的有效方式,解决目前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权责不清的问题。要指导苏木乡镇卫生执法监督人员开展巡回执法监督,要重点加强公共卫生的执法监督,在农村农贸、集贸市场,小食品生产、加工和批发企业,学生集体食堂,餐饮业的食品卫生监督、乡镇企业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综合治理,控制职业危害的职业卫生监督、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操作规程、药品使用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的医疗卫生监督上,定期开展检查,强化服务质量的评估管理,规范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行为,保证农民就医用药安全。要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加强疫情报告,计划免疫、疾病预防等工作情况的监督,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旗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牧区卫生执法监督的领导,充实卫生监督力量,加大乡村卫生监督力度,深人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开展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专项整治工作,建立长效监督机制,打击危害农牧民身体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农村牧区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教育,使广大农牧民逐步知法、懂法、守法。

旗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规范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行为,加强对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执行药品和医疗价格政策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加强对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实施意见》,要始终把保护广大农牧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解决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创造有利环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原则、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分类指导,制定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检查监督与指导,加快改革与管理进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围绕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和服务,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建设,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深化改革与加强管理,促进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农村牧区医疗卫生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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