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切实推进全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公共场所健康损害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完善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的相关工作机制,扎实开展此项工作。
二、要细化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措施和任务,落实责任,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时要加强对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要对卫生监督员进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的培训,提高监督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四、在量化等级评定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坚持一个标准,一个尺度,避免随意性,确保评定结果公平、公正。
五、要加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制度的宣传力度,可选择适当形式向社会提供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要注意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强化公共场所负责人是公共场所健康损害事件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提高公共场所的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提高消费者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六、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要分步实施,稳步推进。2009年的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呼和浩特市要对辖区内(包括旗县区)不少于50%的住宿业,其他盟市要对辖区内(包括旗县区)不少于40%的住宿业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七、各盟市要认真总结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于2009年11月前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报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各地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法监处处沟通。
卫生厅联系人:路小春
联系电话:0471—6920695(传真)
电子信箱:nmwstfjc@163。com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其其格
联系电话:0471—4930671、4918501(传真)
电子信箱:nmwsjds@sina。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抄送:卫生部卫生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