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5月11日,国务院紧急召开常务会议,研究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当晚,卫生部立即召开全国卫生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视频会议,安排部署有关工作。5月11日下午,自治区政府召开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进一步研究部署我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为贯彻落实上述会议精神,针对我国境内已经发现1例输入性甲型H1N1流感病例和我区已有密切接触者的情况,现就近期全区卫生系统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紧迫感。我国出现首例确诊病例后,防控工作将面临更大的挑战,防控形势更加严峻,不仅要防止输入病例的继续传入,更要严防疫情在我国的传播、扩散和蔓延。各级卫生系统要从全局出发,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卫生部和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主要作用,继续毫不松懈、全力以赴地做好防控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落实,做到明确责任、分工合作,有序、有力、有效地抓好各项防控工作。
二、认真做好疫情监测和医学观察工作,严防疫情扩散。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加强疫情监测报告,按照《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一版)》(卫发明电[2009]76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疫情调查处置工作,特别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等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发现流感暴发疫情,按照《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的要求报告和处置。同时,要继续认真做好流感监测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各盟市要设立1家综合医院作为流感监测的哨点医院,开展全年监测工作。有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的地区,按照《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试行)》的要求,对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科学判定、追踪和医学观察,防止疫情扩散。
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甲型H1N1流感疑似和确诊病例,应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电话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每日及时监视和分析网上报告数据,并对病例特征和疫情形势进行分析和研判。
三、要加强预检分诊,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领导机构,完善本辖区医疗救治工作预案,指定定点医院集中收治可能出现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指定急救中心(站),统一负责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转运工作。要提前掌握负压救护车的正确使用方法,确保病例的科学转运。对于流感样和不明原因性肺炎等病例,要严格按照《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一版)》(卫发明电〔2009〕72号)开展诊断和鉴别诊断,确保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充分发挥感染性疾病科或发热门诊的作用,做好门(急)诊就诊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要吸取防控非典的经验教训,防止医院内感染的发生。
四、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加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和救治准备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报告、病例监测、发热门诊设置、预检分诊、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防控措施。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理,确保监督检查取得实效。要进一步督查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演练工作,切实提高专业队伍的防控能力。同时,要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物资储备的监督检查,做好防护用品、救治设备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提供坚强的物质保障,切实将全国卫生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落到实处。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