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学习修订后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并做好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培训工作,为2010年1月1日规范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的通知》(内卫监字〔2009〕275号)的工作要求,对辖区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的企业,要督促企业尽快整改,在2010年1月1日前达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的要求。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