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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中国卫生人才网
内蒙古卫生网:转发办公厅有关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公告: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切实履行饮用水卫生监管职责,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对于掌握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及变化趋势、及时发现和消除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切实履行饮用水卫生监管职责,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对于掌握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及变化趋势、及时发现和消除饮用水安全隐患、不断完善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措施、有效防控传染病和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群体健康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在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中的作用,完善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认真组织制定并有效落实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计划,落实水质监督监测工作责任,要切实保障水质监督监测工作条件和经费安排,落实保障措施,确保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同时,要汲取近年来饮用水安全事件的教训,完善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应对各类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

二、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水质卫生检测、监测能力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实施后,水质指标从原来的35项增加至106项。目前,我区的饮用水检测和监测能力及水平与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为实现生活饮用水2012年7月1日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部指标的要求,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呼和浩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2011年6月底之前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全部水质指标的检测能力,并开展辖区内饮用水水质摸底检测工作,确定当地需要实施经常性监测的水质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各盟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2011年底之前达到除放射性指标以外全部水质常规指标检测能力以及非常规指标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的检测能力,并为辖区内各旗县(区)开展非常规指标中重点控制指标的监测工作提供支持;各旗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2012年6月底之前达到除放射性指标以外全部水质常规指标检测能力,承担水质常规指标的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卫生监督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资源,进一步完善本地区饮用水卫生检测监测工作规范和制度,提高饮用水卫生检测监测能力。要积极争取并加强水质卫生检测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实验室装备等条件,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具备国家标准规定指标的检测能力,以适应本地区饮用水卫生检测监测工作的需要。

三、加大饮用水末梢水监测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赋予卫生部门的职责,负责好本地区饮用水末梢水监测工作。疾病预防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饮用水末梢水的监测力度,扩大监测网点,对末梢水卫生监测,要达到每2万人口设置1个监测点,每月监测1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增加监测频次及相关指标项目。今年,对于市政集中式供水末梢水,呼和浩特市至少要设40个监测点,其他盟市政府所在地至少要设20个监测点,旗县或旗县级城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至少要设10个监测点;对于自建式供水末梢水,每个水厂的末梢水至少要设1个监测点;对于乡镇(苏木)集中式供水末梢水,至少要设2个监测点。

各地要对饮用水末梢水监测结果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掌握枯水期、丰水期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出厂水和末梢水及自建式供水的水质卫生状况,发现水质指标不符合标准限值规定时,要及时通知卫生监督机构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水质超标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或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时,要立即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向建设等相关部门通报信息,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消除不安全供水隐患,降低饮用水安全风险。  

四、充分利用和发挥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的作用

各地要按通知要求,建立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反馈、通报和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要有效发挥和充分利用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资料的预警和指导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要建立卫生部门内部的水质工作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定期召集水质监督、监测等方面专家,研究分析本地区水质卫生状况,形成水质分析报告,同时要加强与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定期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向当地政府汇报水质卫生状况,提出政策建议,必要时还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或消费提示,努力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卫生安全。  

五、请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饮用水卫生检测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书面(纸质和电子版)报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内容主要包括水质检测监测的基本情况(本年度所设饮用水监测点数量和名称,所开展检测项目明细)、工作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等。(附6月、10月份本盟市饮用水的水质常规、非常规指标监测结果)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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