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
自2007年11月,卫生部启动实施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建立了自治区、盟市和旗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网络报送数据的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平台。2009年底,卫生部决定将医改进度监测纳入到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中,从2010年起,将年报改为季报,并把监测结果作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改工作考核评估的主要依据。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实施以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和为生统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全区网络直报工作进展顺利,建立了自治区、盟市和旗县三级卫生统计数据库和相对稳定的统计队伍,及时上报、审核和分析各类卫生统计数据,为全区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但在具体工作中,仍然存在统计直报责任不明确、上报不及时、报表不完整、指标理解不准确、报表单位混用等问题,影响了全区卫生统计数据质量。为进一步提高数据报送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和医改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卫生统计工作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础性工作,在卫生决策与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近年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开展医改监测与评估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推动医改、狠抓落实的重要手段,通过医改监测与评估,逐步建立医改计划、实施、反馈和评价的良性工作机制,对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医改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医改监测工作的重要性,把医改监测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和责任,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亲自抓、医改办具体负责、职能科室会审数据、统计信息机构及时上报的工作机制,要在数据采集、录入、审核和上报等环节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医改监测数据质量。
二、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数据报送质量
一是建立纵向报审机制。要严格执行旗县、盟市和自治区三级数据上报审核制度。在各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自审的基础上,旗县卫生局要严格把好第一关,要做好本地机构代码维护工作,掌握本地机构变动基本信息。盟市卫生局要重点抓好机构代码和变动审核管理,着力对重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数据进行审核,对漏报要及时催报,对错报要及时退回修正。自治区对盟市上报数据进行全面审核,并通报全区数据报送质量情况。
二是建立横向会审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卫生统计数据的横向会审工作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权威性。特别是医改进展监测数据,涉及业务部门较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医改相关的业务科(股)室以召开会议的方式,审核认真审核数据,并填写医改监测会审登记表,随医改原始纸质报表一同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三是建立数据分析使用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数据的管理、挖掘、分析和使用,要分别建立本级的卫生统计数据库,在保证近期数据真实、可靠、可用的前提下,要在历史数据的妥善保管和电子化上下功夫,力争做到统计数据不断档,不短缺,即时可用。医改监测数据上报工作完成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医改办要立即组织开展分析工作,肯定成绩,查找不足,形成分析报告,在报送本级政府医改办的同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厅将汇总、通报各盟市的分析报告,供各地参考。
四是建立卫生统计工作通报机制。按照《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报送频率和报送要求,卫生厅将于报送时限截止后次日,以盟市为单位通报各地数据上报情况。同时,以每次通报情况作为重要依据,结合年报工作情况,对全区网络直报和医改监测工作进行评比公示。
三、加强基础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实行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后,卫生统计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卫生统计和医改监测工作经费纳入年度医改工作经费统筹安排,保障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网络直报和医改监测工作的主管领导和统计监测人员,并配备计算机等设备,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要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35号)精神,严格执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岗位培训。统计人员要熟悉网络直报系统操作、掌握相关指标含义并保持相对稳定,调换统计人员要先补后调,保证网络直报和医改监测工作的持续开展。
四、加强督导调研,为深化医改决策服务
按照《国家统计局 监察部 司法部关于联合检查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要求,各盟市要认真开展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和医改监测自查工作,卫生厅将于第三季度对部分地区的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和医改监测工作进行督导调研。重点督导调研医改监测指标统计上报数据与机构原始数据的一致性,机构代码的管理和分类,统计历史数据的存档、管理和统计人员的稳定性,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和医改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工作环节等方面的工作。各盟市要自主选择一个旗县、选择不同层面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医改监测工作现场检查督导联系点,不定期的开展督导检查工作,现场核实有关监测数据。
各盟市卫生局要将本地区(含旗县区卫生局)负责网络直报和医改监测的主管领导及统计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于7月15日前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今后如有人员变动,请务必于3日内告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联 系 人:张国斌
联系电话:0471—6928040、6966596(传真)
电子邮箱:zgb5257@sina。com
附件:1.卫生统计网络直报主管领导和统计人员登记表
2.医改监测数据会审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