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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中国卫生人才网
内蒙古人民卫生网:有关开展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等级申报工作的公告:各盟市卫生局: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推进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经研究决定, 对苏木乡镇卫生院实行分类分等级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和时间全区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均按本通知要求参加评审。苏木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为周期性评审,暂定5年为一个评审周期。第一次评审自2011年3月1日开始, 2011年9月终止

各盟市卫生局: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推进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经研究决定, 对苏木乡镇卫生院实行分类分等级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时间

全区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均按本通知要求参加评审。苏木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为周期性评审,暂定5年为一个评审周期。第一次评审自2011年3月1日开始, 2011年9月终止。 2011年5月1日前各盟市卫生局完成初评任务,上报一类卫生院初步评审材料,5月中旬卫生厅组织专家组进行复审。9月30日前各盟市将二类、三类卫生院评审结果报卫生厅备案。

二、评审原则

1.坚持“以评促建,以建促评,评建结合,规范发展”的原则;

2.坚持苏木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与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改革紧密结合,注重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强苏木乡镇卫生院内涵建设;

3.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杜绝弄虚作假。

三、评审的内容和标准

依据《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全区卫生院分一类、二类、三类管理,并开展分类分等级评审,重点对基础管理、规模与布局、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本医疗、公共卫生、一体化管理、财务管理进行综合评价。一类卫生院由自治区制定评审办法,分为甲、乙、丙三等评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一类卫生院评审办法(试行)》,一类卫生院等级评审实行1000分制考评,其中:基本要求与基础管理(100分),卫生院规模与布局(90分),科室设置(170分),人员配备(80分),基本医疗(200 分),公共卫生(200分),一体化管理(100分),财务管理(60分)。评审分数在850分(含850分)以上者可评为一类甲等卫生院,在700~850分(含700分)之间者可评为一类乙等卫生院,低于700分可评为一类丙等卫生院。

二类、三类卫生院的评审工作由各盟市卫生局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一类卫生院评审办法开展评审。

四、评审权限

一类卫生院由盟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初步评审,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复审。其中:第一次评审,卫生厅对盟市初评结果进行全部复审,以后每周期抽查不少于1/3的卫生院进行复审。

二类、三类卫生院由盟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旗县级卫生部门进行初步评审,由盟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复审。

五、评审程序

(一)一类卫生院评审

1.自查申报。苏木乡镇一类卫生院等级评审实行申报制,拟申报参加等级评审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一类卫生院评审办法(试行)》进行自查。自查后认为符合评审资格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应在评审周期内根据自查结果,确定申报相应的等级,向旗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审申请。

苏木乡镇一类卫生院等级评审提交材料包括:《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一类卫生院等级评审申请表》(附件2)、自查报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式四份(须报盟市、旗县卫生局两份)。

2.资格审查。旗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苏木乡镇卫生院的评审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资格审查结论,确认其参加评审的资格,并向合格者发放《受理通知书》(附件3)。

3.评审检查。盟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组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一类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技术考核、问卷调查等方式,对被评单位作出综合评价,如实填写《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一类卫生院等级评审记录表》(附件4)和《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一类卫生院等级评审评分表》(附件5),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苏木乡镇卫生院进行初步评审。

4.评审结论。评审专家组应对被评审苏木乡镇卫生院作出书面评审报告,提交盟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会议审批。评审报告应包括:评审工作概况、各项指标得分、被评审机构的总得分、被评审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拟定评审结论、需要说明的其它内容。

5.审核批准。各盟市将初审结果、评审报告和《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一类卫生院等级评审意见表》(附件6)报自治区卫生厅,由卫生厅组织专家组对评审结果进行实地审核,最终确定评审等级。

(二)二类、三类卫生院评审。由各盟市卫生局评审认定后,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六、复评与重新评审

苏木乡镇卫生院等级实行有效期制,有效期暂定为5年,自发文之日起,满5年后须进行复评或重新评审。到期前3个月申报,期满不申报将自动取消相应等级。

七、监督管理

1.对在周期内不参加评审或评审不合格者,将根据情况撤销其部分执业科目,取消苏木乡镇卫生院的资格,并于周期末在全区进行通报。评审结果为一类卫生院的作为当地技术指导、区域医疗中心,可认定为中心卫生院,由自治区卫生厅颁发一类卫生院等级证书和牌匾。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对中心卫生院基本建设、设备投入、人才培养等政策待遇。达不到一类卫生院标准的取消中心卫生院资格。

2.苏木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实行公示制度。卫生院评审结果,在卫生厅网站(http.//www.nmwst。gov。cn/)进行公示,如10个工作日内无影响评审结果异议者,一类卫生院由卫生厅授予相应等级证书和牌匾,二类、三类由盟市卫生局授予相应等级证书和牌匾。

3.自治区卫生厅对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组织专家组对各地评审卫生院进行抽查。抽查中如有1/3不合格,则取消该旗县当年度所有的评审结果,并责令在整改六个月后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评审。

4.评审所涉及的有关文件、文书、材料应当真实。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被评卫生院自评审之日起一年内参加评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5.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廉洁自律,如发现违规行为,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理。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如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苏木乡镇卫生院评审工作相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苏木乡镇卫生院存档,保存期为5年。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不予保存,仅将结果记录在案。

7.报送方式:各盟市将卫生院等级评审相关材料分别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至卫生厅农卫处。

联 系 人:王   瑾

联系电话:0471—6944128

邮  箱:wangjin2008gL@163。com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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