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2010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精神卫生体系建设设备补助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办疾控函〔2010〕1057号)转发给你们,请相关盟市严格按照卫生部方案执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下达2010年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通知》(内财社〔2010〕2127号)要求,做好精神卫生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规范合理使用精神卫生体系建设设备补助项目资金,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提高精神疾病防治工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精神卫生体系建设是加强精神疾病防治的基础性工作,相关盟市卫生行政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对设备补助项目的组织领导,加强设备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做好项目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确保项目工作有效开展。
二、为使项目尽快实施,请你们根据当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现有设备情况,严格按照卫生部方案中《2010年精神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选购参考清单》,本着填平补齐、实用够用的原则,确定购置品目、规格和数量,并进行自行采购。将采购结果和《2010年精神卫生体系建设设备补助机构情况表》于2011年 12月10日前报自治区卫生厅。
三、项目范围包括我区已经纳入《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建设备选项目库内的8个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和1个地市级综合医院建设精神科(见附件1)。
四、项目于2011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更改用途,不得挤占、挪用。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