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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中国卫生人才网
内蒙古卫生网:有关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公告:各盟市卫生局、财政局:按照国务院与自治区签订的《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7号)要求,为做好我区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点任务(一)新增服务项目和内容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15元提高至25元,新

各盟市卫生局、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与自治区签订的《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7号)要求,为做好我区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点任务

(一)新增服务项目和内容

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15元提高至25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新增内容为:

1.将儿童保健管理人群从0-3岁扩大到0-6岁,并增加儿童口腔保健等服务内容。每个0-6岁儿童全程可获得13次健康管理服务,可以免费获得14种疫苗的预防接种服务,针对儿童不同的生长发育阶段,为其提供生长发育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服务内容。

2.增加孕产妇、65岁以上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检查项目,增加健康教育服务内容,提高服务频次。孕妇在接受第1次产前保健时,可以得到比较全面的健康检查服务,包括一般健康检查、妇科检查、健康指导,以及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肝五项等实验室检查;老年人健康管理的受益人群为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每年可以免费获得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其中,辅助检查项目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空腹血糖、血脂、心电图检测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免费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折页、健康教育处方、健康手册等健康教育资料,并组织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健康咨询等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知识,为居民提供健康指导服务。

3.增加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人数。高血压、糖尿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可以免费获得4次面对面的随访服务和1次健康检查服务,包括病情评估、生活和用药指导等。

4.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承担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等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

(二)2011年重点工作任务

1.进一步规范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流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应当及时纳入健康档案,提高健康档案使用率。各盟市要积极推进健康档案信息化建设,规范化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50%左右,及时补充和完善健康档案,探索电子健康档案与电子病历之间的衔接,发挥健康档案在疾病控制和人群健康管理中的作用。

2.加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全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65万人、24万人以上,将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各盟市要按照本地区医改任务数,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3.继续深入开展老年人、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增加的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增强重点人群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认可度。

4.继续加强健康教育。自治区搭建全区健康网站,各盟市要充分利用这个平台,围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等健康知识宣传,提高居民健康意识和自我防病能力。

(三)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卫生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09〕84号)是参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制定的,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已经提高到25元,各盟市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附件1)的要求增加服务项目和内容。

1.各盟市应增加相应的健康检查记录表,将增加的服务内容纳入到原来的健康档案,并将针对个体服务的相关服务记录表纳入居民健康档案统一管理,同时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盟市应同时更新电子健康档案;

2.各盟市在新印制纸质健康档案和正在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一定要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居民健康档案一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电子版请从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直接下载;

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方案(试行)》和方案中提出的9个专项方案的项目目标今年仍然适用。

二、2011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点任务

按照相关处室制定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方案及下发的专项通知要求执行。

三、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的管理

(一)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

1.细化项目内容及补偿标准。各盟市要按照易于服务、易于考核、易于监督的原则,细化服务项目,向辖区居民公示可以免费享受的服务项目和内容,为居民发放家庭服务手册。同时明确项目补偿标准,便于开展考核,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2.严格绩效考核。各地要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附件2)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完善考核方式与方法,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核结果要与资金拨付及机构内部收入分配相挂钩,发挥考核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服务,确保全面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任务。

3.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3)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在预算中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当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采取预拨加结算的方式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保证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在内的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加强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

1.加快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执行进度,各盟市要根据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安排落实下一步工作任务,明确各项任务的时间进度,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任务;

2.各盟市要做好2009~2011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总结考评工作。

(三)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

各盟市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使基层医务人员掌握服务技能,规范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同时要加强对卫生行政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的政策培训,更好地指导基层开展工作。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加强宣传,提高群众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向辖区居民公示免费享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内容,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的考核评估

(一)完成本盟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的考核评估

1.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方案(试行)》中各盟市每年至少进行2次考核评估的要求,请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6月30日前,完成今年上半年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的考核评估。考核评估要覆盖辖区内所有旗县市区,每个旗县市区至少抽查3个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中要重点检查项目组织管理、制度建设、资金管理以及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和居民满意度等。

2.要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具体到各项指标完成率)、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3.考核结束一周内将考核报告报卫生厅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妇社处)和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内容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具体到各项指标完成率)、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思路,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标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11项规范的考核指标为准,同时要增加蒙中医药应用情况的指标,即:“蒙中医体质辨识率”(抽查档案中有蒙中医体质辨识记录的档案份数/抽查档案总份数×100%)及“重点人群和慢性病患者蒙中医药使用率”(抽查档案中已开展健康管理的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患者中运用蒙中医药方法的人数/抽查总人数×100%);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标以项目方案提出的项目目标指标为准。

自治区将制定我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全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自治区对盟市的考核,采取在盟市考核基础上,通过抽查复核的方式进行。

(二)做好迎接自治区和中央督导检查的准备

1.卫生部、财政部6月下旬要对我区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2011年中央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转移支付挂钩,请各盟市做好准备。

2.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将于7月对各盟市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制度建设、资金管理以及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和居民满意度等。其中,项目的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居民满意度由卫生厅相关业务处室(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完成本处室(部门)所负责项目的督导检查,项目的资金管理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的时间由卫生厅各处室(部门)和财政厅自行确定,原则上于7月底前完成,考核结束后要对考核结果在全区范围进行通报,本次督导检查结果将与年终绩效考核相结合,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和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和安排的重要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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