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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建设方案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中国卫生人才网
内蒙古国家卫生人才网:有关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建设方案的公告:各盟市卫生局:为做好自治区旗县级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工作,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完成好项目的建设工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建设方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内蒙古卫生监督体系建设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内发改投字〔2011〕2606号)要求,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

各盟市卫生局:

为做好自治区旗县级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工作,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完成好项目的建设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建设方案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内蒙古卫生监督体系建设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内发改投字〔2011〕2606号)要求,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建设方案。

一、建设原则

优先保证卫生监督业务工作和功能需要的原则。

二、建设目的

全面改善旗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落实医改任务。

三、建设内容

旗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工作的业务用房。

四、资金使用计划

国家发改委对第一批86个旗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下达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以及地方配套资金计划,各地要积极协调落实配套资金。

五、实施要求

1.项目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等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2.项目设计应满足卫生监督机构功能需要,行政许可受理、对外业务受理、快速检测实验室等业务分区要合理。

3.监督机构房屋建设外观设计要统一,标识要醒目。合建项目要保持卫生监督机构用房的相对独立,并且要产权明晰。

4.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工作,确保建设规模经济适用,建设方案科学合理。其项目设计建设方案要经盟市卫生局审核后报自治区卫生厅批准,方能组织实施。必要时按照自愿的原则,由盟市申请,可由自治区卫生厅委托设计院统一设计并实施。

联 系 人:丛日辉

联系电话:0471-692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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