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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级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中国卫生人才网
内蒙古卫生网:有关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级申报工作的公告:各盟市卫生局: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涵建设,强化管理,推动社区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步伐,决定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等级评审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和时间全区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盟市所在地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均按本通知要求参加评审,旗县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暂不参加评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取周期性评审。第一次评审于201

各盟市卫生局:

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涵建设,强化管理,推动社区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步伐,决定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等级评审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时间

全区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盟市所在地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均按本通知要求参加评审,旗县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暂不参加评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取周期性评审。

第一次评审于2012年7月上旬开始,2012年10月结束。8月10日前,各盟市完成初评,将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申报表(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级评审备案汇总表(附件2)报卫生厅基卫处。8月中旬,卫生厅组织专家组对盟市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复审。10月底,完成评审工作并通报评审结果。

二、评审原则

1.坚持“以评促建,以建促评,评建结合,规范发展”的原则,通过评审促进社区卫生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2.坚持内涵建设,注重社区“六位一体”功能的发挥;

3.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杜绝弄虚作假。

三、评审的内容和标准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综合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蒙中医药服务、康复服务、计划生育指导等功能,分为甲、乙、丙三级。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标准(试行)》,实行1000分制考评。评审分数在800分(含800分)以上者可评为甲级,在700~800分(含700分)之间者可评为乙级,600~700分(含600分)可评为丙级,低于600分不予评定等级。

四、评审权限

盟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初步评审,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复审。其中:第一次评审是由卫生厅对盟市初评结果进行全部复审,从此之后每周期抽查不少于1/3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复审。

五、评审程序

1.申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级评审实行申报制,拟申报参加等级评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标准(试行)》进行自查。自查后认为符合评审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评审周期内根据自查结果,确定申报相应的等级,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审申请。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级评审提交材料包括:《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申报表》(附件1)、自查报告,一式四份,经旗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盟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评审

盟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组依照《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标准(试行)》,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对盟市所在地被评单位作出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应对被评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出书面评审报告,由盟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过正式文件报自治区卫生厅。卫生厅组织专家组对评审结果进行实地审核,最终确定评审等级。

六、评审周期

暂定5年为一个评审周期。在评审周期内,卫生厅可根据申报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组织专家开展晋级评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等级认定有效期为5年。

七、评审结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级评审实行公示制度。评审结果在卫生厅网站(http.//www.nmwst。gov。cn/)进行公示,如10个工作日内无影响评审结果异议者,最终确定评审等级。由自治区卫生厅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评审结果作为核定编制、核定工作任务、核拨经费、人才培养和强化建设的依据。对在周期内不参加评审或评审达不到丙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责令整改,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或撤销。

八、其他

评审所涉及的有关文件、文书、材料应当真实。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工作相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盟市卫生局存档,保存期至下一次评审。各盟市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级评审相关材料分别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至卫生厅基层卫生管理处。

联 系 人:郝海燕

联系电话:0471—6944128

邮  箱:hhy_1978@126。com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申报表

      2.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级评审备案汇总表

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分表

4.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标准(试行)

2012年7月6日

抄送:卫生部妇社司、自治区医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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