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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妇幼卫生综合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中国卫生人才网
内蒙古卫生考试网:有关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妇幼卫生综合项目实施方案的公告: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继续在中西部地区实施妇幼卫生综合项目,包括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伤风项目、全国妇幼卫生监测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已于2011年11月下拨到各盟市,此次项目执行时间到2012年6月底。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6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下达2011年公共卫生专项资金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继续在中西部地区实施妇幼卫生综合项目,包括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伤风项目、全国妇幼卫生监测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已于2011年11月下拨到各盟市,此次项目执行时间到2012年6月底。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6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下达2011年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内财社〔2011〕1748号),自治区制定了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及时分配下拨项目资金,制定项目方案,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各项活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抄送:各旗县卫生局。

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妇幼卫生综合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妇幼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妇幼卫生监测水平,实现《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目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妇幼卫生综合项目。继续在中西部地区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以下简称“降消项目”)和全国妇幼卫生监测项目。根据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做好2011年妇幼卫生与烟草控制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社综便函[2011]110号)要求,制定我区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项目综合工作目标

1.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可操作的项目实施方案。

2.制定并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培训、监督指导、专家驻县、临床进修、技术考核评估、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2次以上监督指导,盟市级监督指导覆盖所有项目旗县,县级监督指导覆盖所有乡镇。

3.按照国家统一的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指南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工作质量考核评估以旗县市区为单位优良率达到80%。监测点监测质量达到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漏报率低于20%,活产漏报率低于10%,主要出生缺陷漏报率低于1%。各级至少组织开展2次监测工作质量控制,至少覆盖1/3的乡镇。

4.召开各级项目工作会议,总结项目实施进展,部署项目工作任务。项目工作总结、报表上报及时、完整率达到100%,报表数据准确率达到85%以上。

(二)项目实施单位和具体目标

全区12个盟市101个旗、县、市、区全部实施“降消项目”。   8个盟市的12个旗、县、市、区实施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项目(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旗县市区名单见附件1)。

1.降消项目

实施单位:全区101个旗县。

具体目标:

⑴孕产妇死亡率以全区为单位在2001年的基础上下降55%。

⑵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旗县为单位保持为零。

⑶产前检查覆盖率以全区为单位≥95%。

⑷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以全区为单位≥80%,高危孕产妇筛出率达到90%以上,高危孕产妇管理率达到98%以上。

⑸旗县、乡镇两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技术人员产科“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考核合格率以项目旗县为单位≥85%。

⑹每旗县派2名旗县或乡级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每旗县培训60名产儿科及保健人员,3名旗县级师资,4名行政管理人员。自治区或盟市派1名专家到旗县蹲点。

⑺完成对本盟市所有项目旗县的产科专家驻县指导。

⑻完善“降消项目”信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项目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和规范,实施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完成各级人员培训,盟市、旗县、乡镇三级培训覆盖率达到85%以上,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按照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按时上报孕产妇死亡评审报告;各旗县每发生1例死亡评审1例,各盟市每半年评审一次,或根据死亡发生情况及时调整评审次数;盟市、旗县均在评审后一个月内提交评审报告。

2.妇幼卫生三网监测项目

实施单位: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托克托县、莫力达瓦旗、扎赉特旗、喀喇沁旗、东乌珠穆沁旗、商都县、东胜区,乌拉特前旗。

具体目标:

⑴各级监测机构按时完成质量控制工作。

⑵进一步完善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网络直报系统,12个监测点以区县为单位网络直报达到100%;录入的正确率达到99%;各级审核率达到100%。信息网络直报及时、完整率达到100%。

⑶监测工作的考核评估以区县为单位的优良率达到80%以上。

⑷各级监测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各级监测人员“三基”考核合格率达到85%以上。

3.以人群为基础出生缺陷监测项目

实施单位:新城区、喀喇沁旗。

具体目标:

⑴以区县为单位网络直报达到100%,以乡镇(社区)为单位网络直报达到90%,录入的正确率达到99%。各级审核率达到100%。全部实现数据网络直报。

⑵监测工作的考核评估以区县为单位的优良率达到80%以上。

⑶各级监测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各级监测人员“三基”考核合格率达到85%以上。

⑷人群出生缺陷监测3次随访率达到100%。

4.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项目

实施单位: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托克托县、莫力达瓦旗、扎赉特旗、东胜区、乌拉特前旗。

具体目标:

⑴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覆盖率达100%。

⑵危重孕产妇监测工作质量的考核评估以监测医院为单位优良率达到80%.

⑶以医院为单位网络直报达到100%,录入的正确率达到99%。

5.儿童营养与健康动态监测项目

实施单位:东胜区、乌拉特前旗。

具体目标:

⑴全面启动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工作。

⑵监测地区儿童生长和健康监测覆盖率达到100%,准确性达到95%以上。

⑶各级质量控制覆盖率达到95%。

⑷以乡镇(社区)为单位网络直报达到100%。

⑸各级监测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各级监测人员“三基”考核合格率达到85%以上。

二、项目内容

(一)降消项目

1.人员进修。安排县乡两级产儿科技术人员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临床进修。重点进修产科急救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技术操作规范以及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高危孕产妇筛查、转诊及其转诊前的急救处理知识技能。县级人员进修后作为县级师资,负责对乡镇卫生院人员进行日常技术指导和培训。

每旗县培训60名产儿科及保健人员、3名旗县级师资、 4名行政管理人员。由盟市卫生局负责制定临床进修工作方案,年度临床进修计划,协调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安排人员进修。

2.专家驻县指导。蹲点专家负责监督和指导蹲点地区的项目实施工作,规范各项技术标准和操作常规,采取传、帮、带的方法,培训当地的乡村医生和妇幼保健人员。

自治区和盟市级驻县专家必须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县级蹲点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盟市卫生局负责及时安排本盟市的产科专家驻本地区项目旗县开展技术指导。旗县卫生局负责安排旗县级产科和孕产妇保健技术人员到乡镇卫生院蹲点指导,驻县指导要坚持执行日志记录和总结报送制度。

3.人员培训。培训内容除人员进修内容外,还包括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等内容。开展逐级技术培训。自治区主要负责各级师资培训,盟市负责本级和旗县级人员培训,旗县级负责乡级人员培训。自治区、盟市、旗县至少举办一次专业技术培训班,每个盟市、旗县至少培训技术人员两人,乡级至少培训1人。自治区技术培训由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承办,负责为每盟市、每旗县各培训2名师资,共计226人。

4.完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和危急重症抢救中心。村级负责高危筛查、转送高危孕产妇;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转诊指征;县级孕产妇抢救中心要提高危重孕产妇抢救和新生儿窒息复苏能力。

5.社会动员。各盟市和项目旗县根据当地实际,动员社会各界力量,采用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健康教育宣传材料发放到每位孕产妇家庭,发放率达到85%。高危孕产妇家庭发放率达到100%。

(二)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项目

1.开展各级妇幼卫生监测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各盟市和旗县要结合工作实际和问题制定分级培训计划,分解各级培训内容,年度内至少开展一次信息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

2.完善妇幼卫生监测数据网络直报系统

根据国家安排完善妇幼卫生监测数据网络直报系统,完善数据接口功能,提升网络运行速度,扩展妇幼卫生监测能力。进一步加强基层妇幼卫生监测的软硬件建设,不断提高监测水平和质量。

3.继续在新城区和喀喇沁旗实施人群出生缺陷监测。根据国家级人群出生缺陷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完善基于村、乡、县的三级数据采集和报告工作流程,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信息报告制度,完善人群监测工作责任制度、监督指导与考核评估制度、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出生婴儿随访工作,提高监测工作实效。

4. 启动儿童营养与健康动态监测。在东胜区和乌拉特前旗全面启动儿童营养与健康动态监测网络,对儿童卫生信息进行连续、动态监测,及时获取全面、客观、准确的儿童营养相关数据。

5.开展监测工作逐级监督指导和质量控制

自治区、盟市、旗县、乡镇要逐级开展监测工作的全面监督指导和质量控制工作。加强对培训实效、网络直报质量、出生缺陷监测诊断质量、危重孕产妇监测、数据收集和漏报调查工作质量、数据质量、各级政府落实监测工作补助经费等方面的监督指导,提高妇幼卫生监测工作管理水平。对监测点和危重孕产妇监测医院进行漏报调查,监督指导重点检查数据漏报、瞒报、错报情况,检查出生缺陷诊断质量、危重孕产妇识别质量和各级政府对该工作补偿经费的落实情况。

三、资金分配

2011年中央财政拨付我区妇幼卫生综合项目经费1088万元,用于开展“降消项目”、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项目。卫生厅综合各盟市项目旗县数量、地域面积以及上年工作开展情况等内容预算各盟市项目资金数(见附件2)。各盟市根据本地区各项目任务,制定妇幼卫生工作方案,合理安排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组织管理

(一)管理组织及其职责

1.自治区级

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财政厅负责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制定自治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成立项目监督指导组、制定项目执行与管理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项目活动、实施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评估。

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负责落实“降消项目”培训和技术指导;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负责项目师资培训。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妇幼卫生监测项目的技术培训和指导、监测工作质量控制,监测资料收集、审核、报告和表卡印制、分发工作。

2.盟市级

各盟市卫生局、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财政局负责本地区项目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组织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组,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计划。

3.旗县级

各旗县卫生局、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财政局负责落实项目工作实施,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组。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计划,落实项目配套资金,收集项目信息,加强质量检查与信息网络直报体系建设,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完成孕产妇死亡调查与评审、项目监督指导、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与临床进修。

(二)资金和设备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根据卫生部、财政部要求,项目经费设立支出明细账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3.各盟市要在收到自治区项目资金两个月内制定下拨项目资金计划,合理安排使用经费。要根据项目工作任务落实和组织方式的实际需要,给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等项目实施机构及时拨付项目活动经费,确保项目活动的及时、顺利实施。项目完成后,各盟市卫生、财政部门要按时将项目年度总结或评估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送卫生厅和财政厅。

4.项目配备的设备应由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管理和使用,有专人负责,并保持功能位及完好状态。

5.卫生部和财政部、自治区卫生厅和财政厅将分别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设备分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违反经费使用计划的地区,自治区卫生厅将从下一年度经费中扣除。

(三)信息管理

1.盟市、旗县要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项目信息收集报告工作,为开展项目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创造人员、设备等条件。

2.盟市、旗县卫生局建立健全项目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履行专管人员和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程序。

3.盟市、旗县卫生局要规范项目总结报告,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年度总结、监督指导、信息报表、孕产妇死亡等资料。

4.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负责降消项目和妇幼卫生监测项目信息收集、汇总、审核、报告和网络直报工作。

(四)监督与评估

盟市要加强项目监督、管理、评估工作。自治区每年至少抽查督导每个盟市的1个项目旗县;盟市督导所有项目旗县;旗县督导所有乡镇。督导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和项目资金的执行和使用情况;人员培训和社会动员的效果;设备使用管理情况;项目目标的完成情况;实施现场指导和专题讲座,了解群众对项目的评价。

五、执行时间

各盟市项目活动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8月10前将项目总结报送卫生厅妇幼卫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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