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类诊所: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规定,我局下发了《关于对医疗机构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进行核准的通知》(鄞卫发[2013]25号),并从今年3月起,对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了抗菌药物静脉输注业务培训和资格审核工作。现将核准的首批具备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资格的医疗机构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自本文件公布之日起,未经核准的村卫生室、诊所(厂、校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得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未经核准的医疗机构,当具备核准的基本条件时,可以向区卫生局医政科教科提出申请,原则上区卫生局每年3月份受理一次静脉输注的核准事项。
附件:鄞州区首批具备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资格基层医疗机构名单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局
20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