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诊所、门诊部、村卫生室、学校(厂、场)医务室(卫生所、站):
根据《关于开展2013年度各级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鄞卫发[2013]50号)要求,我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今年4月份开始至6月底分批开展了本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目前大部分医疗机构已经完成了校验,但仍有部分诊所、门诊部、村卫生室、学校(厂、场)医务室(卫生所、站)未按期办理校验。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为此,责令下述医疗机构务必于2013年8月15日前完成校验工作(其中学校医务室因学校放假而停诊,应在9月15日前完成校验)。未按期办理医疗机构校验的单位有:
陈道水口腔诊所、顾国荣口腔诊所、姜山中心卫生院东方新村口腔诊所、姜山中心卫生院东新口腔诊所、姜山中心卫生院南大路口腔诊所、林松彪西医内科诊所、马俊颖妇科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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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桥镇沙港村卫生室、首南街道李花桥村卫生室(1)、首南街道李花桥村卫生室(2)、咸祥镇里蔡村卫生室、咸祥镇南头村卫生室、云龙镇冠英村卫生室(2)、瞻岐镇东二村卫生室(2);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医务室、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卫生所、宁波诺丁汉大学医务室、神舟学校医务室、鄞州教育中心医务室、鄞州区高级中学医务室、鄞州区四明职业高级中学卫生站、正始中学医务室、鄞州职业高级中学医务室、鄞州中学医务室、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医务室。
对上述机构名单有异议的,请及时联系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联系电话:88225030。校验递交材料与流程详见《关于开展2013年度各级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鄞卫发[2013]50号),该文件于4月25日发布在鄞州卫生网通知公告栏中。
在限期内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或者校验不合格的,我局将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局
201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