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群众就医满意度,特制定《淮北市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淮北市卫生局
2013年8月19日
淮北市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管理工作,提高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减轻群众经济负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是指支援医疗卫生机构与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结成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协作关系,帮助受援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改善和加强管理。
第三条 县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指导受援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对口支援任务,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口支援双方应当明确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内容、支援方式等,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对口支援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
第四条 对口支援双方在确保支援工作的持续、稳定和有效的前提下,协商确定派驻医务人员的专业、数量、时间金和方式,统筹安排医务人员工作。
第五条 支援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同时免费接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进修、培训。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有计划地选派医德医风好、业务素质高的年轻医务人员,到支援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为期3个月以上的进修,支援医院应当积极支持。进修、培训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要求,认真完成进修和培训任务。
第六条 支援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派驻医务人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确保其福利水平,保留其岗位、职务不变。应当把派驻医务人员在对口支援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定期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应当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进修学习、提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七条 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派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在中的困难和问题。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配合、妥善安排、认真管理,与支援单位共同做好对口支援工作。
第八条 派驻医务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自己的执业类别和范围,指导受援医院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重症的诊治水平;组织开展查房、会诊、手术示范、病例讨论、专题讲座、技术培训,帮助提高人员业务能力,帮助受援医院完善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派驻医务人员的执业类别和范围如与所服务的机构无对应专科设置的,可参与医院管理、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指导等,规范和促进管理。
第九条 受援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派驻医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派驻医务人员所在单位,并在其支援工作结束时出具书面考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纳入其个人档案。医师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市卫生局将对口支援工作纳入县区及各医疗卫生机构年终目标任务进行考核。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由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对口支援工作中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 受援医院以对口支援为由,擅自开展未被核准的诊疗项目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对口支援工作的医务人员,由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不得申报晋升职称。对在督导过程中发现的下乡期间不在受援单位坚持工作的人员,除责成派出单位督促其补足下乡服务时间外,当年不得申报晋升职称;对发现的只挂名不下乡或以不正当的手段取得《淮北市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卫生机构定期服务考核表》的人员,3年内不得申报晋升职称,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派驻医务人员在派驻期间违反廉洁行医制度的,受援医院应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 13日起施行。
2013年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考核细则
被考核单位: 总分:100分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方法和标准 | 得分 | 扣分原因 | ||
一、组织 工作 (42分) | 1.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或专人负责 | 4 | 查阅相关文件;查阅报表。 未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或专人负责扣2分。未开展支援人员工作量统计扣2分。 | |||
2.制定实施协议书(包括支援目标、计划、责任等情况) | 6 | 查阅协议等资料。未签订协议书扣6分,协议内容缺失扣3分。 | ||||
3.宣传和信息反馈情况 | 6 | 查看有关资料。未宣传和信息反馈不得分;宣传和信息反馈不及时扣3分。 | ||||
4.对派驻医务人员管理和提供必要工作条件情况 | 10 | 现场查看;查阅考勤和考核相关资料。对派驻医务人员没提供必要工作、生活条件扣2分;未开展考勤、考核扣4分;派驻医务人员请假超过10天或旷工2次扣5分;旷工3次或3天以上扣10分。 | ||||
5.派驻医务人员人数、职称、工作时间符合规定 | 5 | 现场查看。 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3分。 | ||||
6.派驻医务人员对受援医院评价 | 6 | 对派驻医务人员进行满意度调查。 每有一名派驻医务人员对受援医院不满意扣2分。 | ||||
7.派驻医务人员下乡期间原单位要取消科室排班,停止处方权。 | 5 | 现场查看,不符合要求一人扣1分。 |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方法和标准 | 得分 | 扣分原因 | ||
二、医疗服务 (58分) | 8.派驻医务人员在受援医院医疗业务情况 | 6 | 查看门诊排班表、住院排班表。 派驻未参与门诊、住院工作的扣6分。 | |||
9.派驻医务人员帮助建立特色/重点专科及对地方疾病谱的帮扶情况 | 6 | 查看特色/重点专科建设材料。 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扣3-6分。 | ||||
10.开展适宜新业务、新技术情况 | 6 | 抽查新业务新技术病历2份。 未开展新业务、新技术扣6分。 | ||||
11.开展学术讲座 | 6 | 查看讲座签到本、讲座时间、内容等资料。 未开展学术讲座扣6分。资料不全扣3分。 | ||||
12.组织疑难和死亡病例讨论 | 6 | 查看讨论记录本。未组织讨论扣6分。 | ||||
13. 医疗服务指标(病床使用率、医院感染发生率、门诊病历合格率、门诊量、住院量) | 10 | 抽查有关资料。 医疗服务考核指标1项未改善扣2分。 | ||||
14.选送医务人员到支援医院培训进修情况 | 4 | 核查选送人员名单。 未开展扣4分。 | ||||
15.满意度 | 14 | 现场随机询问患者5人和受援医院工作人员5名。1人不满意扣2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