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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护士延续注册工作的有关通知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8/20 中国卫生人才网
黑龙江卫生网:有关开展护士延续注册工作的关于公告: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护士延续注册工作的有关通知黑卫医政函〔2013〕14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卫生局、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依据《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以及《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发〔2008〕61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护士延续注册

工作的有关通知

 黑卫医政函〔2013〕14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卫生局、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依据《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以及《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发〔2008〕61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省开展护士延续执业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机关

 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省卫生厅负责三级医疗机构、厅直医疗机构、省厅发照的民营医疗机构的护士延续执业注册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农垦、森工系统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发放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护士延续执业注册工作。

二、对象及条件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护士延续执业注册。本轮延续执业注册的范围为2008年《护士条例》实施时新更换护士执业证书人员及首次注册人员。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护士延续执业注册的正式文件(附申请人名单)

 (二)《护士延续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三)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四)健康体检证明(6个月内)。

 (五)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5年50学分)。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七)申请人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各1份。
 四、受理程序
  各医疗机构对本单位申请护士延续执业注册人员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将符合条件的护士提交延续注册,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护士延续执业注册。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省厅办理护士延续执业注册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为保证护士延续执业注册工作秩序,我厅制定了护士延续执业注册具体工作时间表(附件1),请各相关医疗机构提前将申请材料准备好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审批中心办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参照制定本地区工作时间表,有效、有序完成本轮护士延续执业注册工作。如时间有变,将另行通知。

(二)护士延续执业注册为日常工作,其他时段也可办理。

(三)办理护士延续执业注册需由医疗机构提前将护士信息在护士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提交,还没有安装本系统的医疗机构请联系北京民科医疗电子技术研究所购买。因医疗机构没有如期完成机构信息联网管理,而造成护士注册不能按规定完成引起执业及相关纠纷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四)依据《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黑卫科发〔2008〕142号)和《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卫科发〔2011〕88号)文件要求审核学分。

(五)如遇系统中无信息的护士,请在批量工作结束后到省厅医政处办理复审业务再二次上报。

(六)请各中心血站及中心血库在本地区受理时期办理。

 (七)相关表格请登录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网站(www.hljwsjd。cn)下载,具体域名:http://www.hljwsjd。cn/directory.aspx?NewsId=efc25f3e-a2f6-4702-8324-9776ac866303

黑龙江省卫生厅医政处  联系人:董一哲 赵昱辉

联系电话:0451-85971053

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人:程学岩

联系电话:0451-53622724和0451-53605333-8819 

北京民科医疗电子技术研究所销售咨询电话:010-62197928听到语音提示后,请按1

服务网站:http://www.minke。com。cn

黑龙江省卫生厅医政处

  20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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