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公告
(李应通个体诊所)
李应通个体诊所 (执业地址:惠州市龙丰上排华银花苑1-21,李应通身份证号码:460022351110323):
本机关依法查明,李应通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41302023215)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及《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八规定,本机关于2013年7月30日依法注销李应通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因李应通个体诊所执业地址已转为他用,无法与李应通本人取得联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予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和《诊疗科目核定表》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卫生厅或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惠州市卫生局
20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