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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27 中国卫生人才网
内蒙古人民卫生网:内蒙古自治区有关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实施方案的公告: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将于2013年8月进行。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部署,自治区卫生厅将于8月底启动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工作。为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2013年8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实施方案国家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将于2013年8月进行。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部署,自治区卫生厅将于8月底启动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工作。为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2013年8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实施方案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定于2013年8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本次卫生服务调查在保持与往次卫生服务调查具有连续性、可比性的基础上增加了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及重点任务相关的信息,为客观评价医改效果提供依据。为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工作,按照国家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实施方案。

一、调查背景

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是我国政府掌握城乡居民健康状况,卫生服务利用、医疗保健费用及负担等信息的重要途径,已成为国家卫生资源规划和卫生服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对政府制定卫生政策和制订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有效调控卫生服务供求关系、提高卫生管理水平、促进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开始于1993年,每五年开展一次,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将于2013年8月进行。本次调查正处于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从启动到深入开展的重要时期,调查结果对于三年五项重点医改工作的评估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在保持与以往调查具有连续性、可比性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及重点任务,将调查样本由全国94个县扩大到156个县。

内蒙古自治区自第四次卫生服务调查开始,在完成国家样本点的调查任务的基础上,为使调查结果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采取扩大样本点的方法将样本点增加到80个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内蒙古第五次卫生服务调查将于2013年8月开展。在保持与以往调查具有连续性、可比性的基础上,本次卫生服务调查的自治区扩大样本点全部沿用第四次卫生服务调查自治区扩大样本点,共计56个样本县,80个样本点,调查户数6090户,大约21500人。

本次卫生服务调查通过了解居民卫生服务需要、需求、利用以及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医务人员工作状况和医疗卫生机构等信息,重点分析医改实施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卫生服务利用及就医经济负担产生的影响,为客观评价医改实施效果提供依据。

二、指导思想

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认真总结前几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经验,保持调查核心内容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可比性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工作重点,围绕自治区卫生事业“123456”发展规划,对全区城乡不同地区各族居民的健康水平、卫生服务的需要和需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基本药物制度、公立医院改革的进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卫生服务资源利用效率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和系统分析。通过认真研究和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卫生服务的供需变化特点及其影响因素,为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科学有效的数据信息,为推进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决策依据。

三、调查目标

(一)调查城乡各族居民卫生服务需要、需求及利用的水平及特点,分析卫生服务的需要、需求及利用的变化及其影响因素,为评价医改效果,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供依据;

(二)调查城乡不同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水平,分析不同医疗保障制度对居民医疗卫生服务产生的影响,对减轻居民医疗经济负担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提供依据;

(三)调查重点人群卫生服务利用情况,分析重点人群对卫生服务的特殊需求以及利用卫生服务过程中的障碍,为进一步健全卫生服务体系提供依据;

(四)调查各族居民对医疗卫生服务利用的满意度,分析居民满意度的变化及影响因素,为评价医改实施效果及进一步改善服务提供依据;

(五)调查医务人员的工作状况与感受,测量医务人员的工作投入、工作压力、工作满意度等,评价医改对医务人员产生的影响。

四、调查内容

(一)城乡各族居民人口与社会经济学特征;

(二)城乡各族居民卫生服务需要:健康状况的自我评价、居民两周病伤情况、慢性病患病情况等;

(三)城乡各族居民卫生服务需求与利用:疾病治疗情况、需求未满足程度及原因,居民利用公共卫生服务情况、门诊和住院服务利用的类型和水平,各种类型服务利用支付的费用等;

(四)城乡各族居民医疗保障:不同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程度、补偿水平、居民对医疗保障制度的利用等;

(五)各族居民满意度:对医疗卫生提供过程和结果的满意度;

(六)妇女、儿童、老年人口、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在卫生服务方面的特殊需求及满足情况;

(七)医务人员工作特征、工作感受、职业环境等。

五、抽样设计

我区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样本点延续我区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样本点,样本点分布兼顾了农区、牧区、林区、边境地区、矿区、三少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基本上能够反映全区卫生事业发展的全貌。

全区的调查样本中,国家样本为3个旗县区共计15个街道办事处和苏木(乡镇),每个街道抽取2个居委会,每个居委会抽取居民60户,每个苏木(乡镇)抽取2个嘎查(行政村),每个嘎查(行政村)抽取60户;自治区扩大样本为54个旗县区共计65个街道办事处和苏木(全部为第四次卫生服务调查样本点),每个街道抽取2个居委会,每个居委会抽取居民33户,每个苏木(乡镇)抽取2个嘎查(行政村),每个嘎查(行政村)抽取居民33户。

本次调查样本点涉及全区12个盟市、56个旗县(市、区)、80个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160个嘎查(行政村)和居委会。全区共抽取居民6090户。

六、调查方法与对象

本次调查采用居民调查与服务提供机构调查相结合、定量调查与定性调查相结合、代表性调查与专题调查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既了解现状也探究原因。调查主要包括家庭健康询问调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问卷调查、医务人员问卷调查、专题研究等。

(一)家庭健康询问调查

家庭健康询问调查的对象为全区抽中样本住户的实际人口(凡居住并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和其他人,或单身居住、生活的,均作为一个住户)。家庭健康询问调查的主要内容由家庭成员个人情况、调查前两周伤病情况、调查前一年住院情况、5岁以下儿童、15-49岁已婚育龄妇女、家庭等一般情况调查表组成。

(二)医务人员问卷调查

医务人员问卷调查由医务人员按调查问卷的内容进行自我填报。调查对象为被选中的临床医生、护理及防保人员。被调查人员将在家庭健康询问调查样本旗县(市、区)的医疗卫生机构中抽取,涉及样本旗县(市、区)中的所有三级综合医院、部分二级综合医院及样本街道中所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由旗县(市、区)卫生局组织负责填写、收集和质量核查。

(三)医疗卫生机构调查表

采用统一设计的调查表,由医疗卫生机构自我填报。调查对象为样本旗县(市、区)中所有旗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样本苏木(乡镇)或街道中所有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机构调查由旗县(市、区)卫生局组织负责填写、收集和质量核查。调查表主要由卫生资源、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及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及管理等内容组成。

七、调查时间

第五次卫生服务调查执行时间为2013年6-12月,具体任务时间安排如下:

6-7月,准备阶段。成立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领导小组及下设工作机构;调查准备及印制培训材料、调查指导手册和调查问卷。

7-8月,参加国家级师资培训;完成自治区样本地区调查员及调查指导员的培训。

8-9月,开展现场调查,调查督导及质量控制。

9-10月,数据录入、数据审核和报送。

11-12月,数据清理、分析。

八、卫生服务调查及进程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按照国家卫计委的统一部署,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成立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领导小组,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领导小组由毕力夫厅长任组长,各副厅长任副组长,业务处室负责人和各盟市卫生局长为成员。要求涉及卫生服务调查的盟市、旗县(市、区)成立本地“卫生服务调查领导小组”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

2.为了与第四次卫生服务调查结果具有可比性,本次调查沿用2008年第四次卫生服务调查样本点不变,自治区共计56个旗县80个样本点。

3.参加国家卫计委举办的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省级师资培训班。参加人员为省级工作人员1-2名,以及每个国家样本县地区工作人员3名左右。

(二)培训阶段

我区样本点涉及全区的56个旗县区共计80个苏木(乡镇)/街道。参会人员为自治区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领导有关人员、样本点盟市、旗县(市、区)卫生局的分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调查指导员1人)以及各样本苏木(乡镇)/街道的调查员(2人,一男一女),国家样本苏木(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调查人员。自治区卫生服务调查工作布置会暨培训班拟定于2013年8月下旬召开。

通过培训使每个调查员明确调查的意义,掌握询问的方法和技巧,熟悉调查内容。对于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尽量选择少数民族调查员。

培训会上将发放统一制作的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胸卡和家庭健康询问调查表。

(三)现场调查阶段

我区将在2013年9月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开展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为做好调查工作,自治区卫生厅和各盟市卫生局将组织卫生服务调查质量督导组,进行现场督导。

(四)复核复查阶段

样本苏木(乡镇)抽取5%的调查家庭进行复核调查,自治区将随机抽取部分苏木(乡镇)样本点,对复核调查工作通过电话或再次上门进行复查。电话复查由自治区卫生厅12320呼叫中心完成。

(五)数据收集、录入及上报阶段

家庭健康询问调查采用入户询问的方法收集资料。经培训合格的调查员在对调查户进行摸底调查后深入样本户按调查表的项目对该户所有成员逐一进行询问调查。

家庭健康询问调查工作设调查员和调查指导员。调查员负责入户调查。调查员主要由当地医务人员承担。在城市挑选本地区旗县(市、区)级医院医生担任,在农村牧区挑选苏木(乡镇)卫生院医生担任。调查指导员由盟市、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担任,负责调查的组织、指导、检查及验收工作。

国家样本地区负责调查数据录入,按照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提供的录入软件对家庭健康询问调查、机构调查和医务人员调查的数据进行录入。为了保证数据录入质量,采取调查数据两遍录入的方式。

自治区扩大样本点的数据由卫生厅组织录入。各盟市负责收集和审核样本点的调查数据资料,并于规定时间前邮寄至卫生厅。

国家样本点录入的数据请于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卫生厅。所有数据应于2013年10月10日之前完成报送。

(六)数据分析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组织对汇总后的第五次卫生服务调查数据进行分析。鼓励盟市卫生局自筹经费扩大调查样本点,按照要求的调查程序和内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数据并分析。以便更准确的了解本地区城乡居民卫生服务的需求与需要。

(七)专家论证阶段

卫生厅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对第五次卫生服务调查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可靠性评价和论证。

(八)撰写出版卫生服务调查分析报告阶段

卫生厅组织撰写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分析报告并出版。要求每个盟市撰写本地区的卫生服务调查报告,并由卫生厅汇编成册。

九、调查质量控制

为了保证我区调查的顺利开展和调查的质量,必须对调查的每一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使控制管理贯穿于调查的全过程,包括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对调查员的质量控制,现场调查阶段的质量控制和资料整理阶段的质量控制等,其中抓好现场调查阶段的质量控制尤为重要。

(一)调查人员的选择与培训

调查人员的选择与培训是取得准确、可靠资料的前提和保证。由于调查内容主要是关于健康、疾病与卫生服务的问题,故要求调查员既要有一定专业知识,还应具有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耐心细致并且有一定社会交往能力。少数民族地区最好选择少数民族调查员。调查指导员由样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统计人员担任,调查员主要由当地医务人员承担。每位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都要经过正规培训。培训的要求是:明确调查的目的和意义,了解调查设计的原则和方法,统一指标的含义及填写要求,了解调查员可能导致什么样的调查质量问题,掌握访问的程序,明确现场调查工作纪律,以保证调查工作的质量和进程等。

(二)明确调查人员工作职责,建立调查质量核查制度

明确调查人员任务与职责分工是保证调查质量重要措施之一。提高调查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防止由于分工不清和责任不明导致的任务遗漏和信息误差等。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必须按照“国家卫生服务调查调查人员职责及现场工作准则”的要求进行工作。调查质量考查制度包括:

1.现场调查中,在每户询问并记录完毕后,调查员都要对填写内容进行全面的检查,如有疑问应重新询问核实,如有错误要及时改正,有遗漏项目要及时补填;

2.苏木(乡镇)/街道的调查员要对每户的调查表逐项进行审核,从正式调查开始后的当晚就应逐日检查每份调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发现错漏项时,要求调查员应在第二天重新询问予以补充更正,认真核实无误后,方可签字验收;

3.旗县(市、区)设立质量考核小组,在调查过程中抽查调查质量,调查完成后进行复查考核,家庭健康询问调查的复查考核应在已经完成户数中随机抽取5%,通过电话或再入户的方式对复核调查表的内容进行询问,复核调查结果录入计算机后,观察复核调查与原调查结果的符合率;

4.在现场调查过程中,自治区卫生厅和各盟市卫生局要组织专人进行现场督导;

(三)调查质量要求

1.调查员调查技术一致性考核的百分比:用来衡量调查人员调查技术的一致性。要求经过培训后,调查员调查技术一致性达到95%以上;

2.调查完成率:在三次上门未调查成功而放弃该户时,应从候选户中按顺序递补。调查完成率应控制在95%以上;

3.本人回答率:回答应以本人为主,本人不在场时可由熟悉其情况的人代替回答;婴幼儿一般应由直接抚养人回答,育龄妇女应由本人回答;要求成年人的本人回答率不低于70%;

4.复查的符合率:复查考核中,同户复查项目与原调查结果的符合率要求在95%以上。合格率不到95%的地区应对全部调查户进行回访,重新调查。

(四)调查的组织实施

自治区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由卫生厅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卫计委的要求,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领导小组并派人参加国家卫计委举办的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省级师资培训班。为了更好地完成本次调查任务,保证数据的质量,一是卫生厅将举办包括全区所有扩大样本苏木乡镇/街道相关责任领导、调查指导员、调查员的培训班;二是要成立涉及调查的盟市、旗县(市、区)样本地区的“卫生服务调查领导小组”;三是要求盟市、旗县(市、区)样本地区加强向居民开展卫生服务调查的宣传,增强居民参与和配合意识;四是要求盟市、旗县(市、区)样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召集样本地区的嘎查村委会、街道居委会负责人具体研究开展卫生服务调查相关事宜,制订调查方案。

十、监督评估

各地要加大现场督导检查、技术指导和工作监督力度,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和对策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项目监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任务完成质量、技术指导等。卫生厅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各样本地区调查组织管理、配套资金筹措、资金分配和使用、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估,确保调查任务顺利完成。

十一、调查经费

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是我国政府掌握城乡居民健康状况,卫生服务利用、医疗保健费用及负担等信息的重要途径,是我区卫生资源规划和卫生服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对政府制定卫生政策和制订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有效调控卫生服务供求关系、提高卫生管理水平、促进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为做好自治区第五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自治区卫生厅将积极争取自治区财政经费支持,确保卫生服务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盟市卫生局也应积极争取本地财政支持,做好各地卫生服务调查工作的推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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