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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违法事件查处情况通报的通知

来源:合肥市卫生局 更新:2013/9/2 中国卫生人才网
合肥卫生网: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有关《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违法事件查处情况通报的公告:卫妇社函〔2013〕17号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属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通报6起在云南省和山东省发生的与《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的严重违法事件(国卫发明电〔2013〕7号),省卫生厅转发通报并要求各地市开展《出生医学证明》专项整治行动(卫妇社秘〔2013〕506号),经研究决定我市于8月28日-9月30日开展《出生医学证明》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此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县(市)

卫妇社函〔2013〕17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属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通报6起在云南省和山东省发生的与《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的严重违法事件(国卫发明电〔2013〕7号),省卫生厅转发通报并要求各地市开展《出生医学证明》专项整治行动(卫妇社秘〔2013〕506号),经研究决定我市于8月28日-9月30日开展《出生医学证明》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此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卫生厅506号文件的要求,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全面督导辖区助产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水平。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加强证件存储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不定期督导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依法采取处理措施。

三、各助产医疗机构依法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的要求做好机构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工作;实行《出生医学证明》专人管理、专人签发,做到证、章分开保管,出入库登记完整,签发和报废登记制度齐全,降低废证率。任何助产机构不得对非本机构内出生的婴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四、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于2013年9月23日前将《出生医学证明》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送我局妇社处(email:hfssf@163。com)。我局将于9月16日-26日督导各县(市)、区此项工作落实情况,尤其是管理较薄弱的地区和单位,并通报各地落实情况。
附件:卫妇社秘506号转发国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通报.pdf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违法事件查处情况的通报.pdf


   合肥市卫生局

   2013年8月26日

抄送: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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