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卫社发〔2013〕420号
各县区卫生局、财政局,兰州新区卫生局、财政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院,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
现将《2013年兰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卫生局 兰州市财政局
2013年8月27日
2013年兰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2012年度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积极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落实。通过考核评价2013年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以考核促工作”,建立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运行和管理机制,从整体上提高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二)切实提高基本公共卫生补助经费的使用效益。通过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与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挂钩,确保补助经费真正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充分调动基层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积极性。
二、考核依据
(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甘卫妇社发〔2011〕264号)。
(二)《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卫妇社发〔2012〕381号)。
(三)《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责任及有效使用项目经费的通知》(甘卫妇社发〔2012〕354号)。
(四)《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卫妇社发〔2012〕462号。
三、考核原则
一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是坚持服务质量与服务数量并重的原则;三是坚持考核结果和基本公共卫生补助经费发放及有关补助经费补助挂钩的原则。
四、考核对象
县区卫生局、财政局,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机构。
五、考核方式
考核共分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为分析审核各县区项目进展医改监测和年度报表数据;第二个环节为分析审核各县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三个环节为开展现场抽查考核。每个县区随机抽查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2个乡镇卫生院和1个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在所考核乡镇或街道随机抽查)。现场考核将选取部分重点指标,采用座谈访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随访和入户核查等方式进行。
六、考核内容
(一)日常监测数据(30分)。考核医改监测数据和年度报表数据反映的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情况。
(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10分)。考核评价报告反映的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考核工作开展情况、经验成效、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以及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报送及时性、内容完整性和实用性等。
(三)现场抽查考核(60分)。组织管理方面,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管理和考核、信息化建设等;资金管理方面,包括资金筹集、拨付、支出和财务管理等;项目执行方面,按照国家和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考核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满意度方面,考核服务对象和医务人员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综合满意度。
七、考核组织安排
(一)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协调、组织考核工作,公布考核结果。
(二)各县区卫生局、财政局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完成本地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考核人员随机在兰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家指导组成员中抽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全市统一执行《兰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并于2013年11月20日前将日常监测数据(截止2013年10月底)、考核结果和考核工作进展报告报送市卫生局社卫处、市财政局社保处。
(三)市卫生局、市财政局于2013年11月30日前对各日常监测数据和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审核评价,形成审核结果。
(四)现场考核工作拟于10月中旬开展,具体考核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五)12月上旬前对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完成考核总报告上报省卫生厅、财政厅并下发2013年度考核通报。
八、考核质量控制
考核方案和指标体系与省上的要求基本一致,增加了对县区11基本项公共卫生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基层卫生机构数量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保证考核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现场考核前,统一全市考核样本的选取、考核方法和工作流程等,统一印制考核操作表,对参加考核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现场考核情况要向当地进行沟通反馈,考核结果要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对要组织考前模拟,统一尺度,确保考核过程公正,考核结果真实、客观。
九、考核结果应用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要与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考核挂钩,作为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1.市级补助经费分配标准。政府实行购买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上年度市级绩效考核结果下达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考核原则上实行100分制,市级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结果达到80分及以上的县区,全额核拨下一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对得分80分以下的县区,市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按(考评得分/80)比例核拨,结余资金用于奖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评得分80分以上的县区。
2.县区级补助经费分配标准:
(1)基层医疗机构补助经费分配标准:县区考核结果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挂钩办法。某基层医疗机构的得分=某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指标得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指标400分+中医治未病50分+满意度100分),总计满分550分。各县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某机构可获得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某机构可获得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机构服务人口数×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指标考核得分×〔(中央、省、市、区(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总额)/∑(某区(县)内所有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分值×机构服务人口数)〕。补助资金应尽量一次性划拨至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区每年考核两次,可将两次考核的平均分作为机构的考核得分。县区按公式计算各机构可获得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后剩余补助资金部分,可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二次奖励分配。奖勤(优)罚懒(劣),发挥考核结果在补助资金安排中的激励、引导作用。
(2)村卫生室补助经费分配标准:统一组织考核村卫生室的县区,参照基层医疗机构补助经费分配标准操作。乡镇卫生院考核村卫生室的县区,县区卫生局、财政局要制定本地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标准,根据实际服务能力和承担工作任务数量进行考核分配。每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占1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比例进行成本核算制定标准,结合绩效考核兑现补助经费。
3.考核人口基数,按照省本年度下拨基本公共卫生经费常住人口为准。
市卫生局社卫处联系人:崔丽英 联系电话:844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