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人才卫生网: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护士执业注册(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内容对开封市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执业护士注册进行审批。二、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一)2008年1月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条例》,引用条款:第7、8、10条,依据文件复印件附后;(二)2008年5月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引用条款:第2、3、5、6、7、8、9、10、11、12条,依据文件复印件附后。三
一、行政审批项目内容
二、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
(一)2008年1月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条例》,引用条款:第7、8、10条,依据文件复印件附后;
(二)2008年5月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引用条款:第2、3、5、6、7、8、9、10、11、12条,依据文件复印件附后。
三、行政审批项目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审批项目条件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法律依据:
(一)《护士条例》;
(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五、申请材料
申请护士首次注册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人、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三)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七)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副本复印件1份;
(八) 正面免冠彩色小2寸近照2张。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及三级专科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六、申请表格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需填写的申请表格有:《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以上表格见附件;
上述表格可到市金明东街与宋城路交叉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免费领取,或在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公众网站(www.kfxzzx。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审批项目申请受理机关
市金明东街与宋城路交叉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25号)
法律依据: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3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引用条款:第10条,依据文件复印件附后。
八、行政审批项目决定机关
开封市卫生局
法律依据: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3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引用条款:第10条,依据文件复印件附后。
九、行政审批项目程序
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填写的申请表格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在其做出补充后,办理受理手续。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对于符合审批条件的,即时办理,打印《护士执业证书》,统一上报省厅。
十、行政审批项目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20日内。
(二)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法定时限法律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8条,依据文件复印件附后。
十一、行政审批项目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予审批后颁发《护士执业证书》。执业注册有效期5年。
法律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引用条款:第8、9、10条,依据文件复印件附后。
十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效力
《护士执业证书》是护士执业的合法凭证。领取《护士执业证书》并进行注册的个人,可以从事护理工作。
法律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引用条款:第2、3条,依据文件复印件附后。
十三、收费
收费标准为:5元
法律依据:开封市发改委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十四、年审
年审时间:每5年延续注册。
年审提交材料: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申请护士延续注册,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副本复印件1份;
年审收费:5元
法律依据:开封市发改委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依据文件:
《护士条例》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
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