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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及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来源:鹤岗卫生网 更新:2013/9/17 中国卫生人才网
鹤岗人民卫生网:考试地点及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考点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考点资格,并追究考点负责人的责任:  (一)考点考务工作管理混乱,出现严重差错的;  (二)所属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抄袭现象的;  (三)发生试卷泄密、损毁、丢失的;  (四)其他影响考试的行为。  考场、考点发生考试纪律混乱、有组织的舞弊,相应范围内考试无效。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试中弄虚作假、玩

  第三十六条 考点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考点资格,并追究考点负责人的责任:

  (一)考点考务工作管理混乱,出现严重差错的;

  (二)所属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抄袭现象的;

  (三)发生试卷泄密、损毁、丢失的;

  (四)其他影响考试的行为。

  考场、考点发生考试纪律混乱、有组织的舞弊,相应范围内考试无效。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试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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