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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印发《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公告

来源:庐江县卫生局 更新:2014/3/7 中国卫生人才网
庐江县医学考试网:有关印发《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庐 江 县 卫 生 局庐 江 县 公&nbs药品数据p; 安 局 庐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件庐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庐卫监〔2013〕80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县卫生局卫生卫生监督所、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县公安局各派出所、县人口计生委执法大队、县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庐江县卫生局

庐  江  县  卫  生  局

庐  江  县  公&nbs药品数据p; 安  局

  庐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件

庐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庐卫监〔2013〕80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县卫生局卫生卫生监督所、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县公安局各派出所、县人口计生委执法大队、县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庐江县卫生局、庐江县公安局、庐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庐江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庐江县卫生局  庐江县公安局

  庐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庐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10日

抄送: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政法委

庐江县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

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我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以及《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打击“黑诊所”专项行动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46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黑诊所”、“医托”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一是以城中村、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偏僻地段居民小区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二是以农贸市场、集市、大型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三是以城市生活美容机构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四是以零售药店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五是查处以养生保健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六是严厉打击地方单位和人员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查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二是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三是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重点查处“黑诊所”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两非”的行为,以及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四)坚决打击“医托”行为。严厉打击“医托”行骗等扰乱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对雇佣“医托”行骗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重从严处理。
   三、组织机构
  成立庐江县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组  长:金本林(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张延明(县卫生局副局长)

  张甫根(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友海(县计生委党组成员)

 柯向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王谋涛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黄朝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曾福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科科长)

  罗  剑 (县食品药品监督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各部门联络人员组成。具体组成人员为:

  张邦恒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张  伟 (县治安大队行动队队长)

  曾福来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科科长)

  谢劲松(县食品药品监督所科员)

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由张邦恒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交流等日常工作。

县卫生局、县计生委根据职责分工和专项行动工作任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查处无证行医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县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利用“医托”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等不法行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查处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零售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坐堂行医的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自2013年10月开始,为期一年,分为集中整治和深入巩固两个阶段。
  (一)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10月至12月。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排查案件线索,把重大案件作为突破口,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案件,处理一批违法机构和人员、抓获一批犯罪分子,发挥震慑作用,营造集中打击的声势,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2014年1月进行阶段性总结。
  (二)深入巩固阶段:2014年1月至9月。进行集中整治阶段回头看,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彻查重大案件,督促整改落实,开展群众评议,巩固工作成效。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体工作部署,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深入持续打击非法行医,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2014年9月进行全面总结。
  专项行动期间,县卫生局要及时收集汇总本地区专项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问题困难等信息,及时向市卫生局报送。集中整治阶段,各部门要在每月1日向县卫生局前报送工作进展,2014年1月1日前报送集中整治阶段工作总结和汇总表,2014年9月1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重要性和开展本次专项行动的紧迫性,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工作制度,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形成统筹安排、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各部门要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对摸排出的线索,逐一立项上账,按照本方案安排和分工,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加强联合执法。

(三)坚决打击,保持高压态势。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队伍和计生执法队伍的作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务必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有关部门按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认真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依法严厉打击。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执法必严、失职必究,对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充分利用媒体报道、网络宣传等途径,积极报道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营造社会监督氛围。同时要加强医疗、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告知非法行医可能给患者造成的危害,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行医。
  (五)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密切部门间信息通报、联席会议、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健全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机制。在严打的同时,要认真分析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坚持打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管理、资源配置、人员培训、医保制度等多方面入手,提高医疗服务能力,方便人民群众特别是流动人口看病就医,从根本上规范医疗秩序,解决非法行医问题。
   庐江县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0551-87310901(县卫生局),110(县公安局) ,0551-87317119 (县人口计生委), 0551-87309359(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 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汇总表

附件

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汇总表

 

  

违法行为类型

无证行医

查处案件数(件)

处理结果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移送公安机关(件)

www.med126.com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两非”行为

合计

查处案件数(件)

处理结果

警告(户次)

责令改正(户次)

责令停业整顿(户次)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罚款(户次)

罚款金额(万元)

吊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户)

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户)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户)

移送公安机关(件)

违法行为类型

医托

查处案件数(件)

移送公安机关件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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