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 [2014] 45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执业兽医局(卫生局):
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2〕25号)要求,按照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程序,经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专业技术能力考核,现公布第三批考核合格的机构名单及检验、检测和评价项目类别(见附件1)及新增、变更项目的服务机构名单(见附件2、3)。
附件:1.第三批考核合格的机构名单及检验、检测和评价项目类别
浙江省中国卫生人才网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