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省人大于2013年9月重新修订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4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特别是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进一步推进我省无偿献血事业健康稳步发展,我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和省旅游局共同拟定了《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相关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2014年1月28日前反馈给我们。以单位名义提出的,请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应署实名www.lindalemus.com/wszg/并留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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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相关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