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2013年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信息已导入“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但国家卫计委尚未下发新版《护士执业证书》空白本,无法按期正常注册。为保证医疗机构和护理人员正常工作,现将无证书期间我省护士首次注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和所需材料
按照《浙江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浙卫发〔2013〕90号)执行。
二、首次注册流程
(一)单位审核。首次注册申请人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给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已配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的医疗卫生机构,预录入护士首次注册详细信息。
(二)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不含义乌市卫生局)。医疗卫生机构将本单位符合首次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所在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中点www.lindalemus.com/wszg/击通过,暂不制证。并将审核合格但未制证的护士信息表(见附表,纸质版与电子版)交市局,纸质版上需加盖卫生局公章。未输入信息者,需卫生局录入信息。
(三)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终审。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将申请材料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终审;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符合首次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在申请审核表上加盖“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中予以确认。同时将辖区内审核合格但未制证的护士信息表(纸质版与电子版)汇总后上报至省厅,纸质版上需加盖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专用章。
(四)义乌市卫生局流程。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将本单位符合首次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义乌市卫生局审核。义乌市卫生局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申请审核表上加盖“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中予以确认,暂不制证。同时将辖区内审核合格但未制证的护士信息表(纸质版与电子版)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纸质版上需加盖“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专用章”。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流程。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符合首次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申请审核表上加盖浙江省卫生厅公章,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中予以确认。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全省审核合格但未制证的护士信息表后,以文件形式确认其已经注册,允许执业。待卫生计生委新版《护士执业证书》空白本下发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再行制证打印,核发证书,注册时间以“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内时间为准。
三、注意事项
(一)新证换发的人员换发对象及所需材料按照《浙江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浙卫发〔2013〕90号)执行,办理流程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包括《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成绩单或护士资格证书。201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为:专业实务76分,实践能力78分。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预留少量原《护士执业证书》空白本,优先供需变更至外省的护士制证。本次审查合格未制证的护士申请省内变更,可凭除《护士执业证书》外的其余相关申请材料及“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内信息直接办理。变更后的护士需到首次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领取证书。首次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从“遗失证书补发”栏目制证打印。
(四)我厅将集中受理各地市及省级医院的护士首次注册相关事宜。
(五)本通知至国家卫生计生委新版《护士执业证书》空白本下发后自动废止。
联系人:郭 霞 0571-87709097
袁菁菁 0571-87709044
传 真:0571-87709179
Email:zjyzc2012@163。com
附件:审核合格但未制证的护士信息表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