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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办公室有关2014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公告

来源:太原市卫生局 更新:2014/3/12 中国卫生人才网
太原人民卫生人才网:太原市办公室有关2013年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太原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确保2014年度对各个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校验时间 2014年3月3日至4月30日,其中3月3日至14日为申请
 

太原市卫生局办公室

关于2014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确保2014年度对各个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时间

2014年3月3日至4月30日,其中3月3日至14日为申请受理时间,3月17日—4月30日为现场审核时间。

二、受理地点

市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在太原市政务服务中心(太原市金刚堰路8号),电话:3587014,联系人:聂志鹏、成茸。各县(市、区)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在其卫生行政审批窗口受理校验工作。

三、提交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附件1)(也可从太原市卫生局网站www.tyws.sxws。cn卫生专题栏下载)。

(二)《医疗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三)卫生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附件2)及卫技人员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执医、执护、医技人员)。

(五)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包括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医疗纠纷处理、医疗广告发布、综合安全管理等。

(六)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七)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八)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九)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审批及工作开展情况。

(十)特种垃圾处理协议材料(附件3 太原市医疗废物管理处提供的《未办理医疗废物手续的医疗机构名单》),凡已与特种垃圾部门签订协议或特种垃圾部门通知要求签订协议的,必须提供与特种垃圾部门签订的特种垃圾处理协议,其它医疗机构须提供与就近医院签订的特种垃圾暂存处理协议(同时提供该医院与特种垃圾部门签订的特种垃圾处理协议复印件)。

(十一)医院应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和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终末质量检测报告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等级医院评审文件原件。

(十二)所有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

四、校验方法及要求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当场或者在5日内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及内容;医疗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不按规定申请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校验。

(二)医疗机构申请资料齐全、内容及形式符合规定的,或者医疗机构按照登记机关初审后书面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及内容的,卫生行政部门在5日内予以受理。同时向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受理时间从做出受理决定之日算起。

(三)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

(四)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组织有关专家对医疗机构的床位、人员、设备、建筑面积、注册资金、诊疗科目、规章制度、依法执业、医疗安全、药品安全(特别是麻醉药品)、设备安全、污水和医疗废物处理等情况进行审核。

(五)经审核符合《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办理校验手续。

(六)在市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床位在100张以下的相关医院、各类专科医院、民营医院、门诊部以及市局原直管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由市卫生局进行年度检验。在各县(市、区)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各类医院、门诊部、诊所以及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由所属各县(市、区)卫生局进行年度校验。

(七)需要变更法人、负责人(应提交任命文件、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变更执业名称(提交相关文件);变更执业地点(应提交房屋www.lindalemus.com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平面图、地理位置图以及照片);增加或注销诊疗科目(提交执业人员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等事项的应填写《医疗机构变更登记表》(空白表格从太原市卫生局网站www.tyws.sxws。cn卫生专题栏下载)。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用A4纸并加盖公章。

五、校验工作有关法律规定

(一)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

2.超出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范围执业的;

3.医疗机构名称与现实不符合的、不规范的;

4.消防、污水处理不合格,特种垃圾未按规定处理的;

5.未进行2013年度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的;

6.经核实有承包租赁科室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营利性科室的(卫生所、医务室对外开放的);

7.消毒供应室不合格的;

8.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9.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校验结果上报及公示

各县(市、区)卫生局校验工作结束后,应上报本辖区校验合格的医疗机构名录,2014年度校验合格医疗机构将在市卫生局网站或新闻媒体予以公示。

附件: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3.未办理医疗废物手续的医疗机构名单

太原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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