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卫发〔2013〕25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定州、辛集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解决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特别是中医药人员不足,切实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17号)要求,经研究,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将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条件
(一)在某一中医药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
(二)截至2003年8月5日,年龄在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
(三)有村卫生室同意聘任其执业的意向;
(四)有固定的服务人群,医德医术得到当地农村居民认可。
二、工作程序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在辖区内通过多种形式公告本通知,公告时间不少于1个月,允许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申请纳入乡村医生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条件者报名。
(二)申请人需填写《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
2.二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3.村卫生室出具的拟聘用证明2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地区,有乡镇卫生院拟聘用其在所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证明)。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初审合格的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各设区市卫生局复核(定州、辛集市除外)。
(四)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局对复核合格的人员进行临床考核。临床考核形式为实际操作和口述,必要时辅以书面问答。各设区市卫生局将临床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反馈辖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农民评议工作。对每位一技之长人员进行评议的农村居民不少于30人,16人以上(含16人)支持者为合格。
(五)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局将临床考核及农民评议合格的人员名单、申报材料上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有关要求,组织乡村医生(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中等中医学专业水平考试。
(六)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将通过中等中医学专业水平考试人员名单反馈给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合格人员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及时予以执业注册。
三、时间安排
(一)2013年8月15日-9月15日,各县(市、区)卫生局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二)2013年9月16日-9月30日,各县(市、区)卫生局组织报名,并对材料进行初审;高级职称考试网
(三)2013年10月8日-10月31日,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临床考核;
(四)2013年11月1日-11月30日,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农村居民评议工作;
(五)2013年12月15日前,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局将临床考核、农民评议合格的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上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六)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乡村医生(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中等中医学专业水平考试,具体时间及考试形式另行通知。
四、执业要求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应予以注册执业。
(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要注明经考核合格的临床技术专长和诊疗方法;
(二)注册地点应为为其出具拟聘用证明的村卫生室;
(三)允许其提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注明的临床技术专长和诊疗方法,开具中药处方;
(四)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和其专业水平,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其是否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五)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其实际承担的任务,合理确定考核内容。
经注册执业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执业时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五、组织管理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成立河北省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组 长:于素伟 省卫生厅副厅长
副组长:段云波 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田学卒 省卫生厅农基处处长
成 员:陈振山 省中医药管理局调研员
刘 斌 省卫生厅农基处调研员
孙庆臣 省中医药管理局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段云波(兼)
各设区市卫生局、各县(市、区)卫生局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辖区内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具体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省中医药局联系。
联系人:孙庆臣 0311-85989707 沈正先 0311-85989757
附件: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申请表
执业药师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