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非专项行动办函〔2013〕1号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全国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意见,现将《全国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及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及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1月6日
附件
全国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
及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根据《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6部门成立全国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以下简称监督局)。
一、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办公室会议。
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办公室成员参加。办公室会议一般两月召开一次,通报工作情况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研究专项行动形势和拟采取的措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性会议,研究和处理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由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二)文件办理和归档。
1.文件办理。以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签发,文号编为打非专项行动办函号,落款为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监督局代章。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行文,也可向相关部门、委内相关司局行文。
2.归档。专项行动产生的各类文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档案管理办法》按年度由监督局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三)信息沟通。
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方案》的规定,积极主动做好或协调所在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同时要切实加强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对发现的重大案件和线索,应当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对需要移送的案件应当在1周内移送。
(四)举报受理及案件处理。
1.举报热线12356及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信箱,每周五16点前将本周举报线索报送至办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公室。对属于专项行动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做好登记,对不属于本次专项行动解决的有关问题,应当转相关部门或办公厅信访处办理。
2.举报的一般违法案件线索,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依职责转省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组成单位限期(1个月内)办理;转办的案件线索由负责处理的单位将查处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重大行政违法、违纪违规和涉嫌刑事违法的问题,由办公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办,必要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情况。案件查结后,重大案件查处情况要报领导小组,同时由案件查办单位将查处结果依据《信访条例》反馈举报人。
3.对实名举报的,要注意保护举报人,不得将姓名和电话透露给需要回避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匿名举报的,有具体事实的,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阅后酌情处理。
二、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司局。
1.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督办落实情况;负责联系、协调各地区、各部门专项行动工作。承办与专项行动相关的工作会议。起草全国性会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等会议领导讲话、会议纪要。撰写专项行动督查工作报告、各阶段总结报告。举报受理及案件处理(监督局牵头)。
2.举报热线12356及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信箱的管理(办公厅牵头)。
3.宣传教育及12320卫生热线。拟定宣传方案,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专项行动工作,向社会通报专项行动工作的进展情况、曝光典型案例和进行科普宣传(宣传司牵头)。
4.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界定、解读和答复(监督局、法制司牵头)。
5.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评议,收集人民群众对专项行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人事司牵头)。
(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牵头组织督医学检验网查督办非法行医犯罪案件;查处公安系统所属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
牵头组织督查督办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行为。
(四)国家中医药局法监司。
牵头组织督查督办以养生保健为名非法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行为;养生保健和中医医疗的界定、中医法规和政策的解读。
(五)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医疗局、武警后勤部卫生部。
牵头查处所属医疗机构及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督查督办地方单位和人员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