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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落实全省医疗机构调查工作的函

来源:黑龙江省卫生厅 更新:2014/3/12 中国卫生人才网
黑龙江卫生人才网:有关落实全省医疗机构调查工作的函: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黑卫体改便函〔2014〕1号关于落实全省医疗机构调查工作的函各市(行署)、县(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卫生计生委有关处室:为落实好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对全省医疗机构进行调查的通知》(黑医改领发〔2014〕1号),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分工厅医改办(体改处)。负责调查落实牵头工作,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分析和报告形成工作,组织摘录省卫生信息平台有关数据。数据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黑卫体改便函〔2014〕1号
 
关于落实全省医疗机构调查工作的函
各市(行署)、县(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卫生计生委有关处室:
为落实好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对全省医疗机构进行调查的通知》(黑医改领发〔2014〕1号),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分工
厅医改办(体改处)。负责调查落实牵头工作,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分析和报告形成工作,组织摘录省卫生信息平台有关数据。数据调查结束后,参与形成课题报告,经委领导同意后,报省医改办。
农卫处。负责乡镇卫生院调查项目的审核组织和督办工作。
妇幼处。负责妇幼机构和计生机构调查项目的审核组织和督办工作。
新农合办。负责新农合基金有关调查项目和村卫生机构调查项目的审核组织和督办工作。
社区办。负责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查项目的审核组织和督办工作。
省卫生监督所。对各医疗机构上报的数据的正确性、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及相关文件原件进行审核,收集提供原件复印件并形成档案。
省卫生信息统计中心。提供调查数据查询平台,并按照要求系统提供相关数据。
二、流程
此次调查于2014年3月10日完成,工作流程如下:
(一)调查工作准备(2014年1月4日前)。由省医改办负责,在征求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医保局、省省卫生计生委相关处室、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部分地方卫生局、医疗机构意见基础上,形成调查方案,并组织有关人员培训。
(二)数据统计和上报(2014年1月4日-2月26日)。厅医改办(体改处)负责调查整体数据统计、分析与形成报告;妇幼处负责妇幼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调查数据统计、分析及形成报告;农卫处负责乡镇卫生院调查数据统计、分析及形成报告;新农合办负责村卫生机构调查数据统计、分析及形成报告,负责调查表十中的新农合筹资与补偿的填报与统计工作;社区办负责社区卫生机构调查数据统计、分析及形成报告。
(三)现场审核与督办(2014年1月4日-2月25日)。厅医改办(体改处)、农卫处、妇幼处、新农合办、社区办分别督办各地、各机构上报数据,并统计。省卫生监督所,按照分工对各项数据进行现场审核。期间,将组织人员参加全省医改调查工作实地督导与推进工作。
(四)数据分析与形成报告(2014年2月27日-3月10日)。省卫生监督所数据审核通过后,由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以下简称公卫学院)摘录数据、统计汇总并初步分析,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全面分析后,形成调查报告。
三、要求
省卫生监督确定的相应工作人员(指定一人为负责人)于1月7日到委医改办(体改处)报到,尽可能与原有工作暂时脱钩。委内相关处室要切实将此项工作纳入处室主要工作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安排得力人员具体督办有关医疗机构统计、填报数据。
调查工作要保证时间,务求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要加强沟通,处室间、处室与机构间要加强沟通、联系,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委医改办联系人张卓15645079943、房宏霞18686718540、韩钊18646544321,电话、传真0451-85971130。
附件:医疗机构调查现场审核具体工作安排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体改处
   2014年1月6日
附件:
 
医疗机构调查现场审核具体www.lindalemus.com//www.lindalemus.com/rencai/工作安排
 
各地、各部门、各医疗机构、各处室:
现将医疗机构调查现场审核工作予以具体安排,现场审核时,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不参加,医疗机构有关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要到场,省医改办要就调查内容进行问询。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报送同级审批的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审核档案、调查表时,具体负责审批人员、抽查到的民营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负责人员及具体工作人员要到场接受问询。此次调查意义重大、任务繁重,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相关处室要做好督办工作。具体日程安排如下:
  医.学全在线 一、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于1月17日前完成,现场审核安排如下:
(一)1月13日。上午审核大兴安岭地区各县(区)所有县(区)级医疗机构。下午审核七台河、绥芬河市、抚远县所有市(县)级医疗机构。
(二)1月14日。上午审核齐齐哈尔所有县(市、区)级医疗机构;下午审核绥化市所有县(市、区)级医疗机构。
(三)1月15日。上午审核牡丹江、佳木斯2市所有县(市、区)级医疗机构;下午审核鸡西、黑河2市所有县(市、区)级医疗机构。
(四)1月16日。上午审核鹤岗、伊春2市所有县(市、区)级医疗机构;下午审核双鸭山市所有县(市、区)级医疗机构和哈尔滨市南岗、道里、道外、香坊四区区级医疗机构。
(五)1月17日。上午审核哈尔滨市松北、平房、阿城、呼兰4区区级医疗机构;下午审核哈尔滨所有县(市)县级医疗机构。
   二、妇幼机构、计生机构、基层机构。在2014年1月17日前完成,具体工作及是否安排现场审核由省卫生计生委相关处室负责。
(一)妇幼机构、计生机构。由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负责。联系人张赛赛,电话0451-85980558。
(二)乡镇卫生院。由省卫生计生委农卫处负责。联系人王树民,电话0451-85980559。
(三)村卫生机构。由省卫生计生委新农合办负责。联系人陈为民,电话0451-85980559。
(四)社区卫生机构。由省卫生计生委社区办负责。联系人李胤,电话0451-85981078。
三、市(地)级公立医院。于1月24日前完成,现场审核安排如下:
(一)1月20日。审核哈尔滨市所有市级医疗机构(审核顺序由市卫生局安排)。
(二)1月21日。上午审核大庆市所有市级医疗机构(哈医大五院即大庆市人民医院在此范围),下午审核黑河、七台河2市所有市级医疗机构。
(三)1月22日。上午审核齐齐哈尔市所有市级医疗机构,下午审核大兴安岭地区地级医疗机构。 
(四)1月23日。上午审核牡丹江、绥化2市所有市级医疗机构,下午审核伊春、双鸭山2市所有市级医疗机构。
(五)1月24日。上午审核佳木斯市所有市级医疗机构,下午审核鸡西、鹤岗2市所有市级医疗机构。
四、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于1月30日前完成,现场审核安排如下:
(一)1月27日。审核黑龙江省医院。
(二)1月28日。上午审核黑龙江省第二医院,下午审核黑龙江省第三医院。
(三)1月29日。上午审核黑龙江省口腔病防治院、黑龙江省皮肤病防治院,下午审核黑龙江省第四医院、黑龙江省眼病防治院。
(四)1月30日。上午审核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下午审核黑龙江省中西医结合所。
五、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于2月14日前完成,现场审核安排如下:
(一)2月10日。上午审核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下午审核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二)2月11日。上午审核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下午审核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三)2月12日。上午审核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下午审核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三医院。
(四)2月13日。上午审核牡丹江医学院附属红旗医院,下午审核牡丹江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五)2月14日。上午审核佳木斯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下午审核佳木斯医科大学附属口腔、第三医院。
六、大庆石油集团、龙煤集团、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所属各医疗机构。于2月24日前完成,现场审核安排如下:
    (一)2月17-18日。审核大庆石油医疗集团所属各医疗机构(具体审核顺序自行安排)。
(二)2月19日。上午审核龙煤集团鹤岗所属机构,下午审核龙煤集团七台河所属机构。
(三)2月20日。上午审核龙煤集团鸡西所属机构,下午审核龙煤集团双鸭山所属机构。
(三)2月21日。审核省农垦总局所属各医疗机构。
(四)2月24日。审核省森工总局所属各医疗机构。
七、省军区、武警系统医疗机构及其它特殊医疗机构。2月26日前审核,具体安排如下:
(一)2月25日。省军区所属对社会开放医疗机构。
(二)2月26日。省武警部队所属对社会开放医疗机构。
八、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由审批其成立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作为审核档案。审核档案报送、现场审核于3月7日前完成,现场审核安排如下:
(一)2月27日。审核哈尔滨(上午)、大庆(下午)2市所有由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省医改办抽查。
(二)2月28日。审核齐齐哈尔(上午)、绥化(下午)2市所有由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省医改办抽查。
(三)3月3日。审核牡丹江(上午)、七台河(上午)、佳木斯(下午)、鸡西(下午)4市所有由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省医改办抽查。
(四)3月4日。审核鹤岗(上午)、伊春(上午)、双鸭山(上午)、黑河(上午)4市所有由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省医改办抽查。
(五)3月5日。审核大兴安岭地区及所属各县(区)(上午)、绥芬河市(下午)、抚远县(下午)所有由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省医改办抽查。
(六)3月6-7日。审核全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民营医院及其它医疗机构(由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具体审核原件,具体安排原件审核日程)。
九、其它医疗机构。其它未包括在内的医疗机构。由省医改办另行安排。
特别注意:各地、各机构,此件是现场审核安排,数据还要按照黑医改领发﹝2014﹞1号文件要求的日期上报。上报数据确实难以完成的,最多只能推迟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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