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办中函〔2014〕2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原山西省卫生厅《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晋卫中〔2013〕11号),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重要作用,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省卫生计生委决定继续开展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数量
(一)申报范围
全省中医药特色突出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申报数量
各市积极组织申报,要求如下:
1.每县(区、市)至少推荐1个。已经创建成为全省或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县(市、区)至少推荐2个
2.列入2012年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但未达到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标准的2个单位(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卫生院和晋中市寿阳县宗艾镇中心卫生院)继续评审。
二、基本要求
(一)申报单位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具有良好的中医药工作基础;
(二)在中医药科室设置、中医业务开展、人员配备与培训以及中医药积极参与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成绩突出,群众对中医药的知晓率和满意率较高。
三、申报及评审医学检验网程序
(一)拟申请创建的单位,根据《全省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见附件1)、《全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见附件2)开展建设工作,并进行自评。
(二)市卫生局按照《全省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检查评估细则》(见附件3)、《全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检查评估细则》(见附件4)对自评合格单位进行初评。初评合格后,向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
(三)各市于2014年5月20日前将《全省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荐单位汇总表》(见附件5)(纸质版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至省卫生计生委。
(四)2014年6月至7月,省卫计委对各市推荐单位进行评审。合格名单在省卫计委网站进行为期一周的社会公示,对于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授予“全省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全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牌,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5年。对于创建成功的单位省厅将在项目安排上给予一定倾斜。
四、其它
文件中所涉及附件可登录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
联系人:侯建树 李菊炎
联系电话:0351-3580207(传真)
附件:1.全省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2.全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3.全省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检查评估细则
4.全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检查评估细则
5.全省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荐单位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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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