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卫医函〔2014〕14号
各设区市和辛集、定州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加强血液透析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和《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我委组织专家对高邑www.lindalemus.com/zhuyuan/县医院等12家医院血液透析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了现场审核评估,并将审核评估结果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综合专家现场评估意见和公示结果,经研究,同意高邑县医院(透析机5台)、保定新市区医院(透析机5台)、曲阳县人民医院(透析机11台)、隆尧县医院(透析机13台)、巨鹿县医院(透析机10台)、邢台县医院(透析机6台)、中煤一公司岭北职工医院(透析机5台)、www.lindalemus.com/shouyi/安平县中医院(透析机10台)等8家医院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技术。
以上医院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和《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要求,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设施,健全制度,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在本通知下发30日内,要向医疗机构注册机关申请相应诊疗科目下医疗技术登记。要按照有关要求在每例患者透析诊疗工作完成后,登录“全国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系统”(登录名和密码请与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联系获取),及时完成病例登记报送工作。
有关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诊疗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