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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卫生系列厅有关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自查的公告

来源:淮南市卫生局 更新:2014/4/21 中国卫生人才网
淮南市卫生网:转发省卫生厅有关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自查的通知:淮卫〔2药品数据014〕59号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自查的通知各县(区)卫生局、教育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高等学校,省属中专学校:现将省卫生厅和教育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自查的通知》(卫疾控秘〔2014〕189号)文件(全文请从省卫生厅网站文件通知栏下载)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全市学校结核病防控自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自查范围1.高校、寄宿制

淮卫〔2药品数据014〕59号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

工作自查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教育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高等学校,省属中专学校:

现将省卫生厅和教育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自查的通知》(卫疾控秘〔2014〕189号)文件(全文请从省卫生厅网站文件通知栏下载)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全市学校结核病防控自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查范围

1.高校、寄宿制普通高中(包括完全中学)、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

2.市、县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疾控机构(结防机构)和结核病定点医院;县级另选择一家综合性医院。

二、自查内容

学校、疾控机构(结防机构)、定点医院和综合性医院,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自查工作分别按照省文件附件1的要求进行。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市、县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自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落实各自系统的自查工作。

(二)组织自查。各级各类机构要认真对照《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开展自查,并填写自查表;自查中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环节,各地要及时整改完善。

县(区)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中国卫生人才网管理原则组织对辖区内各类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将于本市自查材料上报省级前联合抽查1个县区;省级将对部分市进行抽查,抽查单位包括市本级和1个县区;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资料上报。各级疾控中心负责本地各类机构自查表的整理汇总和报告。各高校和省属中专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4月16日前要将自查表报送所在地县(区)疾控中心结防科。各县(区)疾控中心请于4月21日前将县级自查汇总表和总结上报市级疾控中心结防科汇总。市疾控机构负责所辖市级机构及县(区)疾控中心自查表的收集、复核、汇总和总结报告撰写。市疾控中心请于2014年4月24日前将市级自查汇总表(附件2)和自查总结报告,经市卫生、教育局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应急办。

市卫生局疾控科,电话:6674823  

市教育局德育科,电话:6651202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电话:6669376,

邮箱:hncdcjfk@163。com

淮南市卫生局  淮南市教育局

2014年4月9日

抄报:省卫生厅、省教育厅

抄送:省结核病防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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