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疗机构、医用耗材检验试剂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新一轮医用耗材检验试会计资格剂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扬卫监〔2012〕15号)和《扬州市低值医用耗材、检验试剂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扬卫办[2013]3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市药品耗材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检验试剂备案采购申请进行评审,现将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2013年8月26日至9月1日。公执业兽医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在2013年9月2日17点前以书面形式进行申诉。
接待地址:扬州市卫生局803室市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附件:通过评审的医疗机构备案产品
扬州市药品耗材采购管理办公室
20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