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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印发《全市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公告

来源:宝鸡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4/4/29 中国卫生人才网
宝鸡卫生人才考试网:有关印发《全市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n各县区卫生局、综治办、党委宣传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工商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社会事业局、综治办、党委宣传部、公安局、工商局,市直市管各医疗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会议精神,根据陕西省卫计委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全省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陕卫医发[2014]29号),宝鸡市卫生局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全市开

n各县区卫生局、综治办、党委宣传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工商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社会事业局、综治办、党委宣传部、公安局、工商局,市直市管各医疗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会议精神,根据陕西省卫计委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全省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陕卫医发[2014]29号),宝鸡市卫生局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全市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请在宝鸡卫生信息网医政管理专栏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卫生局宝鸡市综治办www.med126.com 中共宝鸡市委宣传部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宝鸡市公安局

宝鸡市民政局宝鸡市司法局 

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鸡市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4月8日

《全市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点击此处下载

全市开展维护医疗秩序

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为维护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确保医务人员、就诊患者的安全,构建安全稳定的医疗环境,全面推进平安医院建设,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14年3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建设“平安宝鸡”总体要求,以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为载体,严厉打击侵害医患人身安全、破坏正常医疗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宝鸡市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宁建国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朱宝利市综治办副主任

李冠劳市卫生局副局长

陈双琪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陈  均市委宣传部宣传科

赵敦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冯社宝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余  鹏市公安局经文保处

罗金明市民政局低保管理处

刘小花市司法局基层工作指导科

张卫国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管科

王信中市中医药管理局业务科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其主要职责是共同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和指导全市专项行动的实施;督导、检查各县区工作进展;对全市专项活动进行效果评估;及时报送工作信息。

三、行动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4年3月)。

各县区、高新区要按照本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制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建立各类涉稳基础台账,部署具体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4月-9月)。

1.梳理摸排,确定工作目标。认真梳理和摸排辖区内职业“医闹”、“医托”及“号贩子”线索信息,组织专门力量,收集固定证据,组织开展破案打击;开展各级医疗机构安全防范系统、医疗纠纷预防化解以及医疗责任保险落实等方面的检查,认真查找不足,明确工作要求。

2.打建并举,维护医疗秩序。整治医疗机构突出治安问题和周边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暴力伤医、伤患的违法犯罪活动,查办一批扰乱医疗秩序的案件。同时,进一步固化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医院安全防范、医患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长效机制。

3.督导检查,巩固工作成效。市、县分别组织联合督导检查,开展明察暗访,巩固工作成果,创新工作思路,深入发掘先进典型,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完善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4年10月-12月)。

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综治、公安、司法、保监等部门于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本市(区、县)专项行动的总结评估。

四、主要措施

(一)严厉惩治侵害医患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违法犯罪活动。

1.依法惩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安全指导检查及周边的巡逻防控,对伤害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断制服,依法严惩。对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类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快侦、快破,检察院、法院要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审判。重大案件市级机关要挂牌督办,坚决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2.依法处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行为。对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聚众滋事的;违规停尸或拒不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社会法定停尸场所,陈尸要挟或滋事,经劝阻无效的;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冲击或围堵医疗机构,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就医权益的;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以及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现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对不听劝导、不停止过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厉打击职业“医闹”、“医托”及“号贩子”。对专门捏造、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矛盾,故意扩大事态,寻衅滋事,向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敲诈勒索的职业“医闹”,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加强医疗机构周边秩序维护和乱点整治,重点打击、依法查处 “医托”、“号贩子”,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二)切实提高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

1.落实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当健全安全防范系统日常管理防范制度,对发生的各类案件要认真做好案件登记,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强化医疗机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一是抓好人防系统建设。要按照有关规定标准配齐配强院内保安,组织开展保卫及安保人员培训。二是抓好物防系统建设。要为保卫人员配备对讲机、橡胶警棍等必要的通讯设备和防护器材。医疗机构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氧中心,财务室、档案室,大中型医疗设备、血液、药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点等区域,要按照《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2007)要求,安装防护门等安全防护设施。三是抓好技防系统建设。各拟建和在建医疗机构在规划设计时,要把技防系统一并纳入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已建医院要按照技防系统要求,重点抓好房屋等配套设施改造。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安防建设意见》要求的行业规范,建立完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和电子巡查系统,实现四个系统的互联互通。所有三级医院于2014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二级医院于2015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要设立安全监控中心,对医院内所有重点要害部位实施全天24小时不间断监控,确保重要部位视频监控100%覆盖,监控资料保存不少于30天。要在医院门卫值班室、投诉调解室、医护值班室等重点要害部位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与医院安全监控中心联网,确保发生突发案(事)件时能及时通知安保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到达现场,及时处置。

3.加强医疗机构巡查守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对重点要害部位和医院出入口、门(急)诊、住院部、候诊区和缴费区等人员活动密集场所安排专人值守,加大检查和巡查的力度。发现可疑情况,先期积极处置。一旦发生紧急重大案(事)件后要立即报警,安保人员要第一时间抵达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控制违法犯罪人员,做好现场保护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4、建立医警协作机制。各医疗机构和驻地公安机关,认真落实二级以上医院建立警务室的规定,实现公安民警或协警驻守医院要求。对落实不了驻警要求的,必须明确片区责任民警,确保医院内发生“医闹”事件或其它袭医等暴力犯罪案件时,公安干警能第一时间赶到,与医院安保人员共同应对、共同处置。

5、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各医疗机构必须制定重大医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各医院每半年要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增强医务人员的防范意识,提高安保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1.落实深化医改的要求。各县区应当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障制度,做好生活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建立并完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体系,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活动,加大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力度,改善人民群众就医感受。

2.完善医患沟通制度。各医疗机构要组织医务人员扎实开展医患沟通培训活动,掌握沟通的方法和技巧。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及时向患者及家属客观说明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引导患者形成理性平和的就医心态。要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要求,在医院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管理部门联系方式,设立投诉窗口,实行“首诉负责制”,热情接待投诉人员,妥善处理患者投诉,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发现潜在隐患要定期分析梳理,对有可能引发的涉医案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疏导当事人情绪,共同作好安全防范。

3.改善服务,提高质量。各医疗机构要以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为契机,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持续优化服务流程,增加便民惠民措施,加强行风建设。

(四)做好医疗纠纷化解工作。

1.进一步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各县区司法局要会同卫生局等部门,在以往工作基础上,积极拓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覆盖面,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到今年底全市县级行政区域覆盖率达到100%。每个县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聘请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建立一支具备相应知识、能够满足需求、相对比较稳定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

2.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运行机制。各县区政府应当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场所、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确保调解工作正常运行。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指导、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并协调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职能部门为有需求的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3.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大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力争覆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鼓励开展医疗意外险,提高风险分担的覆盖面,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责任保险投保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综合考核指标,市保险业协会应当指导保险公司积极开发相关产品,主动为投保对象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五)开展涉医矛盾隐患大排查。

1.开展医患矛盾与医疗纠纷排查化解。各相关部门要将医疗纠纷风险隐患排查纳入矛盾大排查工作之中,深入医疗机构及周边社区、村镇开展深入的调查摸排,及时发现矛盾纠纷,指定专人开展化解工作。针对排查出的医疗纠纷,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应当引导到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对有暴力倾向的案例,或调解过程中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防止矛盾激化。  

2.严格控制重点人员。一是医疗机构要以医疗费用比较高且家庭经济困难、病情复杂情绪不稳定的患者或家属为重点,落实人员进行密切观察,建立安全交接班制度。二是要对有尖锐矛盾且不能及时化解的医疗纠纷,公安部门要配合医疗卫生单位,部署落实对相关人员的管控措施。同时,对医疗机构周边其他各类重点人,特别是对社会不满、有可能铤而走险报复社会的,及时落实稳控措施。三是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各地要重点发现肇事肇祸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管理工作。对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及其周边滋事、扰乱秩序的,属地公安机关要迅速出警处置,严防发生恶性案件。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组织领导。各县区要依托创建&ldwww.med126.comquo;平安医院”活动工作小组,统一负责辖区内专项行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抓,坚决稳妥处置涉医突发事件,及时化解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对于因工作不到位引起的重大伤医案件以及群体性涉医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确保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区要将专项行动作为综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连续发生恶性伤医案件以及专项行动开展不力的县区和单位,在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综治部门要发挥牵头推动作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工作对策,督导相关部门落实专项任务;卫生行政部门要负责加强医疗机构安防系统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防范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各级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大力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法院、检察院对重大伤医案件和涉医案事件要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理;民政部门要对困难患者人群及时给予救助;工商部门要积极开展打击非法医疗广告专项行动;保监部门负责医疗责任险的推进。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县区要广泛利用新兴媒体,大力宣传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及时报道涉医案件打击处理情况,对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集中披露。要大力宣传卫生行业先进典型,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做好医学科普宣传和普法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引导群众对医疗服务的合理预期。

(五)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区牵头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存在问题困难等信息,及时报送当地“平安医院”建设领导协调小组和市卫生局、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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