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局、市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惠城区内民营医疗机构: 根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社会资www.lindalemus.com/pharm/本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经研究,我局决定废止《惠州市卫生局关于惠州市医疗机构选址的指导医学三基意见(试行)》(惠市卫〔2011〕38号),不再对医疗机构选址的间距做出具体规定,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关医疗机构选址的其他要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批复执行。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制订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选址规定。 2014年3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