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近来,我局对本辖区医疗广告进行监测,发现个别医疗机构以名医访谈形式和内部科室名义,在新闻媒体重复发布涉及医疗技术治疗方法的医疗广告,违法医疗广告的发布出现反弹现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医疗广告的蔓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根据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等五部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粤广局发〔2009〕7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8月底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治理整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医疗广告的反弹势头,使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种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整治。加大医疗机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树立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医疗服务形象,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加强部门沟通与配合,建立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的协调、移送、查办机制。
二、整治原则
按照医学招聘网“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发布非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查处。坚持“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到位”原则,积极配合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医疗广告。
三、整治内容
(一)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而发布广告的;
(二)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
(三)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
(四)利用新闻形式、医疗咨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
(五)发布医疗广告时未同时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等;
(六)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
(七)生活美容机构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督促自查自纠。及时召开辖区内医疗机构会议,开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学习、宣传与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医疗执业行为的规范,督促医疗机构特别是民营医疗机构对照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虚假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立即自行停止发布。
(二)加强监测,集中清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建立制度化的监测体系,定期对本辖区的电视、电台、报刊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全面监测,根据监测、群众举报、检查发现的非法医疗广告,开展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擅自篡改其内容发布广告以及利用新闻形式、医疗咨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www.lindalemus.com医疗广告监督情况公示制度,通过网站等有关媒体,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医疗广告监测情况以及查处的违法违规医疗广告情况。
(三)实行大案要案督办,严厉查处一批发布范围广、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案件。加强对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的查处和协调督办,立案查处一批严重虚假违法以及在多个地区、多个媒体、反复多次发布的违法医疗广告。对有关职能部门移送,群众举报、投诉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要及时办结。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起震慑作用。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问题,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做好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移交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辖区内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及时将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件移送至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对外地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应及时移交省卫生厅或省中医药局。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清理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体现,是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经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清理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动的重要性,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保组织领导到位、行动措施到位。我局将对医疗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整治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督导后仍不见效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深入宣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在全社会开展一次广告法制宣传教育。同时,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态追踪报道,曝光一批影响面广、性质恶劣的违法医疗广告,震慑违法分子,扩大教育面。
(三)做好行动总结和信息报送工作 。在专项整治期间,各地于每月30日前按附表内容向我局报送一次工作情况统计表,行动结束时要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成效、存在问题及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等有关情况,连同附表于8月30日前报送我局法监科。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及时上报我局。联系人:魏继阳,联系电话:3339266,电子邮箱:hy.wsjd@163。com。
附件: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
河源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单位:
项 目 | 总 数 量 | 涉及违法广告数量 |
主动监测的医疗广告 |
|
|
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
|
|
其他职能部门移送 |
|
|
向违法医疗广告活动主体发出书面警示 |
|
|
立案调查处理 |
|
|
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
|
|
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
|
|
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
|
|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抄送: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人口计生局,市武警支队,市直医疗单位及民营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