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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印发河源市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公告

来源:河源市卫生局 更新:2014/5/6 中国卫生人才网
河源市卫生考试网:有关印发河源市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卫〔2009〕42号关于印发河源市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09〕5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标注“消”字号的产品违法宣传治疗疾病、添加药物,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毒产
河卫〔2009〕42号
 
关于印发河源市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09〕5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标注“消”字号的产品违法宣传治疗疾病、添加药物,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依法严肃查处消毒产品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加大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力度,增强消费者的使用安全感。
二、工作重点
(一)对辖区内生产抗(抑)菌制剂的生产企业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逐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参照附件1)。重点检查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完整;原辅料的采购、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原材料是否与生产产品的配方成分、登记要求一致;原料库是否有卫生部禁止添加的物质和成分;产品www.lindalemus.com/zhicheng/标签说明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必要时抽检部分产品的卫生质量,样品由市卫生监督所统一送至省卫生监督所;对委托生产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二)对销售标注“卫消证字”或“卫消字”产品的药店等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并抽查不少于20家经营单位(药店)50种(其中本省15种、外省35种)抗(抑)菌产品,重点检查经营单位对销售的标有“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等产品,是否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存档备查;销售的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规范。
(三)对投诉举报产品涉嫌添加违禁物药品数据质的,要进行抽样检测。
三、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要求
(一)生产企业不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条件、要求,继续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上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并公告。
(二)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依法给予处罚。现场检查发现或检测发现产品违法添加抗生素、激素等物质的,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卫生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三)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等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生产企业给予处罚,责令经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
(四)经营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没有索取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同时要将此情况书面告知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五)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08号),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宣称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不属于消毒产品范畴。对标注“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的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产品,要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向当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通报,说明此类产品不属于消毒产品范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说明有关情况。
(六)对于伪造、冒用卫生许可证照文号的产品,要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同时书面告知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等相关部门。
四、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9年6月上旬)为启动阶段。各县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工作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部署工作,落实责任。
第二阶段(2009年6月中旬至8月底)为检查阶段。各地要在辖区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要做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案件等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我局适时将组织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8月中下旬省卫生厅将组织督导检查。
第三阶段(2009年9月)为总结阶段。各地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填报《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和《消毒产品委托加工调查表》(见附件3)。省卫生厅将对各地整治情况和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地要提高对开展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整治行动的认识,增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责任感,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出实效。
(二)抓好日常监督检查,严肃执法。各地要抓好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把日常工作与开展专项整治结合起来,适时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产品进行突击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查处,以达到清理整顿和规范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目标。
(三)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各地要及时通报监督检查信息,发现违法产品,及时上报市卫生局或市卫生监督所,由市卫生局或市卫生监督所再上报至省卫生厅或省卫生监督所。
(四)强化舆论宣传。对于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提醒消费者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降低违法产品的危害,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进行舆论宣传和曝光。市卫生监督所和各县要公布卫生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发动群众举报消毒产品市场及生产企业违法违规现象,充分调动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
请各县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9年9月5日前报市局法监科。
联系人:魏继阳
电话(传真):3339266
电子信箱:hy.wsjd@163。com
 
   附件:1.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检查表
 2.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3.消毒产品委托加工调查表
 4.广东省抗(抑)菌产品许可企业名单
 
 
河源市卫生局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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