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卫函〔2013〕168号
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卫生监督所,局机关各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粤卫〔2013〕1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河源市市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卫生局
2013年10月9日
河源市市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粤卫〔2013〕1号)及河源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卫〔2013〕34号)要求,决定在市管医疗机构全面实施不良行为记分管理,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市卫生局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全部医疗机构。
二、记分分值依据
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应给予记分。记分分值依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二章记分分值规定执行。
三、记分程序及职责分工
(一)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取证。
根据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不良执业行为的,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监督意见书,并填写《河源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表》。
1.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两次。
2.突击性专项检查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3.根据群众举报情况可以组织专门督查。
4.现场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必须进行调查取证。
(二)记分程序。
1.简易记分程序。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单项分值2分(含)以下的,执法人员(必须两名以上)可以当场作出记分处理,填写《广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当场记分通知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当场记分通知书》)当场送达医疗机构。
实施当场记分的应于10天内将医疗机构有关不良执业行为证据和《当场记分通知书》报市卫生局。
2.一般记分程序。
医疗机构不良执行行为一次累计记3分(含)以上的适用一般记分程序。
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查实不良执业行为3个工作日内制作《广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通知书》)连同《河源市医疗机构不良执行行为记分审批表》(见附件3)和相关证据报所领导审核。一次记分在12分(含)以下的报所分管领导审核;一次记分超过12分的报所主要领导审核。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审核同意后于2个工作日内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经市卫生局审批同意的由市卫生监督所于3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送达医疗机构,并告知医疗机构可以陈述和申辩。
3.听证记分程序。
一次记分累计超过24分(含)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法制工作的科室组织听证,提出听证意见报主要领导审批。需记分的由市卫生监督所于3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送达医疗机构。
四、记分公告和档案管理
市卫生监督所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归档材料包括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证据、《当场记分通知书》或《通知书》、听证材料、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记分情况等。
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告制度,每半年至少公告1次,公告时间定在3月、9月份,公告媒体定在市卫生局网站。公告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执业地点、不良行为情形,某一段时间积累记分分值及是否被暂缓校验或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记分结果使用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从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止。简易记分程序的以《当场记分通知书》送达当日计算,一般记分程序和听证程序记分的以批准当日计算。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将作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的重要依据。市卫生监督所于每年9月30日将上一周期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一览表》、《当场记分通知书》、《通知书》复印件送市卫生局法监科,法监科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送医政科。www.lindalemus.com//www.lindalemus.com/rencai/
为了便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市卫生局定于每年10月至12月为医疗机构校验期。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应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任一年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24分的;
(二)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记分累计超过60分的;
(三)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24分的。
六、其他要求
1.医疗机构有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不良执业行为,必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不能以记分代替行政处罚。
2.加强学习培训,集中对参加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的卫生监督员进行培训,卫生监督员必须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法律知识和卫生专业知识。
3.加强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督促医疗机构对照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等要求积极查找、整改不良执业行为,主动消除不良执业行为隐患,规范执业行为。
4.市卫生局每年组织一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督查,并抽查至少10%的医疗机构。
附件:1.广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当场记分通知书
2.广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3.河源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审批表
4.河源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表
5.河源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一览表
编号:〔 〕年第()号
广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当场记分通知书
(医疗机构名称)
经查,于 年月日发现你单位违反了
(法律法规规定名称),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 条第()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记分。记分情形如下:
分值 | 记分情形 | 记分(打∨) |
1分 | 乡、民族乡、镇以上的医疗机构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 |
使用一名执业地点不是本医疗机构的医师或者护士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 ||
未按院务公开等有关规定将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收费项目与价格、主要药品价格等信息主动对外公开的 | ||
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轻微责任的 | ||
2分 | 不按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的 |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的 | ||
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的 | ||
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 ||
违反放射诊疗相关规定和要求的 | ||
未按规定进行药品采购或者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疗用消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的 | ||
违反临床用血管理有关规定的 | ||
非营利医疗机构未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或者营利性医疗机构未执行我省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 | ||
违反基本诊疗规范、护理技术操作规范、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的 | ||
不按规定组织医师定期考核的 | ||
篡改《医疗机构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 | ||
不按规定进行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www.lindalemus.com医疗文书管理的 |
医疗机构委托人签收:卫生行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本通知一式三份,一份有记分卫生行政部门存查,一份交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并存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一份由记分医疗机构留存。
2、被记分医疗机构可于收到该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向记分卫生行政部门陈述申辩。
编号:〔 〕年第()号
广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医疗机构名称)
经查,于 年月日发现你单位存在
的行为,违反了
(法律法规规定名称),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 条第()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记分。
特此通知。
备注:
医疗机构委托人签收:卫生行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本通知一式三份,一份有记分卫生行政部门存查,一份交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并存入《医疗
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一份由记分医疗机构留存。
2.被记分医疗机构可于收到该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向记分卫生行政部门陈述申辩。
河源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审批表
医疗机构名称: |
检查日期:年 月 日 |
记分依据条款:《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条 |
建议按照《办法》规定,给予记分。 |
卫生监督所科室意见: 卫生监督员签名:年 月 日 |
卫生监督所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局相关科室复核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局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河源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表
检查单位:记分:
监督环节 | 监督项目 | 不良执业行为 | 分值 | 记分 |
依法执业 | 机构119分 | 1、未按院务公开等有关规定将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收费项目与价格、主要药品价格等信息主动对外公开的; | 1 | |
2、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项目范围的; | 2 | |||
3、不按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 | 2 | |||
4、违反基本诊疗规范,护理技术操作规范、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的; | 2 | |||
5、违反放射诊疗相关规定和要求的; | 2 | |||
6、未按规定进行药品采购或者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的; | 2 | |||
7、非营利医疗机构未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或者营利性医疗机构未执行我省有关价格规定的; | 2 | |||
8、不按规定组织医师定期考核的; | 2 | |||
9、不按规定进行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管理的; | 2 | |||
10、医疗机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及医疗文件使用的名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不一致的; | 4 | |||
11、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义诊、普查等活动的; | 4 | |||
12、擅自改变医疗机构名称、类别、所有制形式、规模或者服务方式的; | 4 | |||
13、有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等行为的; | 4 | |||
14、出具虚假诊疗证明文书的; | 4 | |||
15、未经批准、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 | 4 | |||
16、擅自改变医疗机构执业地址的; | 6 | |||
17、未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 6 | |||
18、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 | 6 | |||
19、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科室或者房屋出租承包、出租给非本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 6 | |||
20、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擅自向社会开放的; | 6 | |||
21、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 | 6 | |||
22、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置和使用医疗制剂的; | 6 | |||
23、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的; | 6 | |||
24、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 6 | |||
25、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从事母婴技术服务的; | 12 | |||
26、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继续执业的。 | 12 | |||
人员36分 | 1、乡、民族乡、镇医师的医疗机构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 1 | ||
2、使用一名执业地点不是本医疗机构的医师或者护士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 1 | |||
依法执业 | 人员 | 3、任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执业范围或者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 4 | |
4、使用一名取得医师或者护士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 6 | |||
5、使用一名未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境外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 12 | |||
6、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 12 | |||
传染病院感 | 传染病6分 | 不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 6 | |
院感控制14分 | 1、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 2 | ||
2、违反医院感染爆发报告及处置规范,或有瞒报、缓报和谎报的行为的; | 6 | |||
3、使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要哦或者违禁药品的; | 6 | |||
临床用血2分 | 违反临床用血管理有关规定的; | 2 | ||
医疗事故19分 | 1、发生医疗事故,医院负轻微责任的; | 1 | ||
2、发生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的; | 2 | |||
3、发生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的; | 4 | |||
4、发生医疗事故,医院负完全责任的; | 6 | |||
5、不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的; | 6 | |||
医疗广告8分 | 1、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 | 2 | ||
2、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伪造《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或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 | 6 | |||
其他24分 | 1、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 | 12 | ||
2、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 12 |
监督员:
陪同人:
检查日期:
记分:
注:1、本表的依法执业--人员项按每人次记相应分值;
2、本表的依法执业--机构项的第二条按每科目次记相应分值。
河源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览表
医疗机构名称 | 检查日期 | 通知书编号 | 记分依据条款 | 本次记分 | 累计记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