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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印发广东省医院申报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

来源:广东卫生委员会 更新:2014/5/6 中国卫生人才网
广东国家卫生通知网:有关印发广东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13〕29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fo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和《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为医学三基规范推进我省医院评审工作,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郭洁吾,联系电话:020-8371026

粤卫办〔2013〕29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fo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和《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为医学三基规范推进我省医院评审工作,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郭洁吾,联系电话:020-83710265。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 

广东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评审工作,保证医院评审的科学性和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根据原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和《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医院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的组建、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分为省级和地市级。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并管理省级医院评审专家库。地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并管理地市级医院评审专家库,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对设地级市专家库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库的设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专职、兼职人员或委托评审组织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评审专家库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等方面的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
(三)组建评审专家库应当统筹兼顾专家的专业和区域分布。各专业专家人数应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四)评审专家库根据综合性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性质分别设立。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库由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并管理。
第六条  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够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掌握卫生管理和现代医院管理理论,熟悉医院行政管理,担任医院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能够深刻领会医院评审工作内涵,准确把握医院评审标准、方法及相关要求,具备一定的医院评审工作经验;
(四)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特殊条件下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五)参加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有关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库专家候选人,应按照以下方式产生:
(一)专家自高级职称考试网荐;
(二)专家所在单位推荐;
(三)卫生行政部门推荐;
(四)3名以上同级专家库中的专家推荐。
(五)推荐国家级医院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从省级评审专家库里遴选。省级评审专家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市级专家库遴选。
医院评审专家自荐表或推荐表,由自荐人或推荐人直接报送相应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工作制度,加强对评审专家工作的管理:
(一)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
(二)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遴选;
(三)专家试行聘任制,经考核合格后由相应卫生行政部门聘任,聘任期与评审周期一致;
(四)建立评审专家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库成员进行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和交流;
(五)建立评审专家管理档案,详细记载专家参加评审工作、培训等情况。
第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评审专家考核与监督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对入选专家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适时调整、更新专家库。
第十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依法参与医疗机构评审工作,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按照规定获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三)参与医院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技术性文件的研究工作,提出建议;
(四)向上级部门推荐专家或评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医院评审专家库中遴选。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要承担以下义务:
(一)发现与被评审医院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向评审组织申请回避;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及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收受被评审医疗机构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四)积极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的医疗质量管理、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等工作;
(五)承担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安排的不定期监督检查;
(六)承担受评医院咨询评审相关内容等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立即终止聘任,并予以公告:
(一)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的医院通过评审提供便利的;
(二)索取或接受被评审医院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好处,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三)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评审相关工作每年三次以上或两年内累计五次以上的。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院要为遴选入专家库的本院医务人员提供工作、学习便利,支持专家参加培训和评审活动。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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