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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印发《湛江市卫生系列系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资讯收集管理规定》的公告

来源:湛江市卫生局 更新:2014/5/6 中国卫生人才网
湛江人才网:有关印发《湛江市卫生系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信息收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湛江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及驻市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器械和医用耗材www.lindalemus.com采购行为,制止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建立健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经市政府同意,依据《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湛江市卫生系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各县(市、区)卫生局、湛江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及驻市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器械和医用耗材www.med126.com采购行为,制止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建立健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经市政府同意,依据《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湛江市卫生系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信息收集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卫生局
  
2013年8月28日


湛江市卫生系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信息收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器械和医用耗材采购行为,制止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建立健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根据《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器械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记录信息进行收集:
(一)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
(二)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的;
(四)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本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对相关人员因在医药购销中收受贿赂行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案件涉及的行贿企业及其代理人;
(六)被列入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的;
第三条  湛江市、县(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记录信息收集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记录信息收集档案;
(二)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收集到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记录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收集到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记录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住院医师日内报湛江市卫生局备案;
(四)湛江市卫生局对收集到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记录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湛江市监察局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四条 湛江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直及驻市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记录信息收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记录信息收集报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记录信息收集工作纳入全年业务目标管理,因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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