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综治办〔2014〕16号
各县(市、区)综治办、卫生局、宣传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工商局: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平安中国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卫计委等11部门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和《福建省卫计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综治办、市卫生局等9部门联合制定了《三明市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为维护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医务人员、就诊患者的安全,构建安全稳定的医疗环境,全面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决定自2014年3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深化“平安福建”建设、全省深化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五位一体”机制暨加强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密围绕建设平安三明的要求,紧紧抓住影响医疗秩序和患者关系的突出问题,以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为载体,通过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措施
(一)严厉惩治侵害医患人身安全药品数据、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违法犯罪活动。
1.依法惩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案件,公安机关要依法果断处置、严厉打击,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审理,坚决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执法权威。对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要迅速出警,依法果断制止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当场查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执凶器伤害医务人员,严重威胁医务人员生命安全的,要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坚决果断制止,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安全指导检查及周边的巡逻防控,对实施伤害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断制服,依法严惩。对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类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快侦、快破,检察院、法院要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审判。重大案件上级机关要挂牌督办,坚决打掉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2.依法处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行为。对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和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聚众滋事等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经劝说警告无效的,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予以带离驱散,尽快恢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对组织,煽动的首要分子及主要参与人员,公安机关要依法强制带离现场,依法从严惩处。对发生的打砸医疗机构等违法犯罪活动,要迅速组织足够警力控制现场,坚决果断制止;对组织指挥策划的首要分子,要予以严厉打击。
3.严厉打击职业“医闹”、“医托”。对专门捏造、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矛盾,故意扩大事态,寻衅滋事,向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敲诈勒索的职业“医闹”分子,要严厉打击,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适时组织开展对职业“医闹”的专项打击行动,通过深入摸排、深度经营、深挖幕后,坚决铲除医疗机构及周边存在的涉黑涉恶团伙,坚决打击影响医疗机构治安秩序的深层次犯罪。要加强医疗机构周边秩序维护和乱点整治,重点打击、依法查处“医托”,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二)切实提高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
1.落实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应当健全安全防范系统日常管理防范制度,对发生的各类案件要认真做好案件登记,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强化医疗机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按照省卫生厅、省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卫医〔2012〕36号)和《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闽卫平〔2013〕95 号)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做好对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与考核,积极协调地方财政部门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医疗机构三防系统建设,确保重点区域、重点部门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安全监控中心应当建设应急报警装置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加强值守、管理,充分发挥作用。
3.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巡查守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内部巡查守护,对重点区域、要害部位、夜间值班科室等关键部门要安排专人值守,及时发现可疑情况,先期处置。要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动态管理,组织保安定时和随时巡查。发生案事件后,要立即报警,保安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控制违法犯罪人员,做好现场保护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4.完善警医联动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医疗机构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与公安机关对接。二级以上医院设立的警务室,要及时受理涉医报警求助,加强动态管控,积极配合做好维护医院秩序的各项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医疗机构完善和落实医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健全警医联动、联防联控机制,提高应急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能力。
(三)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1.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做好生活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帮助群众解决看病负担。建立并完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体系,加大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力度,改善人民群众就医感受。
2.完善医患沟通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人文教育、医患沟通培训,提高医患沟通效果;会同社会媒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卫生科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风险和医疗服务特殊性的认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引导患者合法维权;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畅通投诉渠道,实行“首诉负责制”,规范接待流程,疏导理顺当事人情绪。
3.改善服务,提高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三改两推一评议”活动为契机,加强医疗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流程,增加便民惠民措施,开展优质服务,加强行风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热情关心医务人员,改善医务人员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四)做好医疗纠纷化解工作。
1.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建设。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和调解工作流程图,各地政府应当根据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司法厅、原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补充通知》(闽司〔2009〕203号)和《三明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实施意见》(明综治办〔2009〕33号)的精神,按照“有机构、有场所、有人员、有经费”的要求,全面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建设,无偿提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场所,并将调解组织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调解工作正常运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主任应由综治或司法部门人员担任,并组织纠纷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聘请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加大培训力度,建立一支能够满足需求、高水平、相对稳定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衔接机制,及时引导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化解,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升级。
2.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运行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指导、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并协调律师、公证、法援等职能部门为有需求的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调解中心要建立运作流程和工作台帐,健全相关制度,坚持依法、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规范运作,不断提升第三方调解的能力,提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功率和满意度。发生医患纠纷时,调解中心要主动介入,及时组织调解员深入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和医院引导患方到院外进行调解。医院要主动配合医调委进行调解。
3.强化医疗纠纷现场应急处置机制。发生医患纠纷后,当事医院应立即启动院内投诉调解机制,力求把医患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对于院内调解无效的纠纷案件,医患纠纷调解中心负责组织引导患方转入第三方调解。接到医患纠纷报告后,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公安部门等单位负责人靠前指挥,合力共为,引导患方前往调解工作室,着力现场应急调处。同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患方所在地村、乡、县干部应参与现场处置。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要及时组织调查。属于院内处理的,由医疗机构组织调查,在划清责任后,对直接、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并在院内予以通报,同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属于重大医疗纠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在调查作出结论后,严格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别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当事人作出处理,将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4.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基金的基础上的。鼓励各地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开展医疗意外险,提高风险分担的覆盖面。
(五)开展涉医矛盾隐患大排查。
1.开展医患矛盾与医疗纠纷排查化解。要认真贯彻中综办〔2013〕16号文件精神和省卫生厅、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和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及福建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解决不稳定不安全隐患活动的通知》(闽综治委〔2013〕22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月报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将医疗纠纷风险隐患排查纳入矛盾大排查工作之中,深入医疗机构及周边社区、村镇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摸排,及时发现矛盾纠纷,指定专人开展化解工作。针对排查出的医疗纠纷,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应当引导到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对有暴力倾向的案例,或调解过程中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防止矛盾激化。要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2.严格控制重点人员。一是对不能及时化解的,要部署落实相关人员的管控措施。同时,对医疗机构周边其他各类重点人,特别是对社会不满、有可能铤而走险报复社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社区、家庭要落实稳控措施。二是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各地要重点发现肇事肇祸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对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及其周边滋事、扰乱秩序的,属地公安机关要迅速出警处置,严防发生恶性案件。
三、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4年3月底前)。
各县(市、区)按照本方案的内容和要求,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制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建立各类涉稳基础台账,部署具体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4月—9月)。
1.梳理摸排,确定工作目标。认真梳理摸排职业“医闹”等线索信息,组织专门力量,收集固定证据,组织开展破案打击;开展医疗机构安全防范系统、医疗纠纷预防化解以及医疗责任险等方面的检查,认真查找不足,明确工作要求。全面排查分析2010年以来发生的医患纠纷,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措施,并形成专项报告。
2.打防并举,维护医疗秩序。公安机关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整治医疗机构突出治安问题和周边治安秩序,组织深度打击整治,严厉打击暴力伤医、伤患的违法犯罪活动,查办一批扰乱医疗秩序的案件。同时,进一步固化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医院安全防范,医患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长效机制。
3.督导检查,巩固工作成效。各县(市、区)要组织联合督导检查,开展明察暗访,巩固工作成果,创新工作思路,深入发掘先进典型,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4.各医疗单位要在集中整治工作中,医院法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专职保卫机构组织实施。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安全防范制度、应急处置机制等重大医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预案。保安人员要按照“不低于在岗医务人员总数的3%或20张病床1名保安或日均门诊量的3‰的标准配备”。二级以上医院要设立专门的保卫部门和专职保卫人员。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4年10月)。
各县(市、区)要由综治牵头,会同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于2014年10月中旬前应当完成本辖区专项行动的总结评估,市综治办将会同市卫生局、公安、司法等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整治回头看,深入持续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组织领导。各地要依托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小组,统一负责、领导辖区内专项行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坚决稳妥处置涉医突发事件,及时化解医患矛盾及医疗纠纷。对于因工作不到位引起的重大伤医案件以及群体性涉医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确保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市、区)专项行动情况作为该县(市、区)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内容中“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的主要内容,对于连续发生恶性伤医案件以及专项行动开展不力的,在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中一票否决。
(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分工协作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效果。综治部门要发挥协调推动作用;卫生行政部门要着重抓好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机构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司法行政部门要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检察院、法院对重大伤医案件及涉医案事件要依法从快从重处理;民政部门对困难人群及时给予救助;工商部门要积极开展打击非法医疗广告专项行动。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地要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行动取得的战果,及时报道涉医案件打击处理情况,对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集中披露,以起到法制教育和打击震慑作用。大力宣传卫生行业先进典型,以及医患共同抵御疾病的生动故事,弘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精神,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做好医学科普宣传和普法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引导群众对医疗服务的合理预期。
(五)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市、区)要及时收集汇总本地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先进典型及经验、主要成效、重大案件、问题困难等等信息,及时报送市卫生局。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给相应上级部门。
三明市综治办 2014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