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卫发〔2014〕11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环保局,定州、辛集市卫生局、环保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医疗废物管理逐步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但是,部分地区和机构还存在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医疗废物非法收集、利用和处置等现象时有发生。为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
(一)健全制度,明确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规定,明确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明确医疗废物责任部门和专兼职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指导和检查工作。要组织开展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提高医疗废物管理水平,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由有资质的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环节工作,落实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防止因管理不善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二)加强配备,完善设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统一的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的包装物和容器,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有警示标识和中文标签,标签上应标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内容。要按要求配备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周转箱和内部转运工具。医疗废物暂存点要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具备有效的清洁和消毒设施,要设有明显的警示标识,有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防腐、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的安全措施,要配备冰柜等低温贮存设备。要为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定期健康检查,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疫苗接种。
(三)规范分类,完善流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有关规定,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等机构内处置工作。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要按照《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要求,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加强统一管理,严禁混入针头、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及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时,要严格落实转移联单制度,做好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确保可追溯性,避免因医疗废物外流导致不良事件发生。各种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四)突出重点,强化监管。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能力建设和医疗废物处置全过程管理。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与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严禁将医疗废物随意倾倒、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和《条例》落实情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和重点监督检查计划。以偏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重点,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工作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集中处置以及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评审评价等工作挂钩。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建立完善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统一回收、处理的具体办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和重复利用一次性医疗卫生器械。
二、强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管理
(一)加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加强辖区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建设。未按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004〕16号)要求完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任务的市,务必于2014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确有困难,难以实现统一收集处置的县级市和县医疗废物,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设县级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鼓励采取高温蒸汽处理、化学消毒和微波消毒等非焚烧方式,处理医疗废物。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工作指导,规范处置行为,严厉打击直接向环境排放(倾倒、丢弃)医疗废物或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经营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进行管理,包括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等。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做好医疗废物收运、处置一体化运营管理,为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优质的医疗废物收运处置服务,按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及时清运医疗废物,必要时日产日清。要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周转箱的信息化管理,运用物联网技术、卫星定位系统(GPS),逐步实现对危险废物运输、贮存、处置进行全过程监控跟踪。
(三)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依法报当地人民政府关停。坚决取缔无证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国家医学考试网为。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经营活动的,要责令停止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特别是加强对小规模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监督性监测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的,将依法关停。
三、健全和完善相关部门沟通协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和分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重点、有步骤地完善医疗废物管理有关制度。
(一)落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政策。各地要按照《条例》和《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要求,于2015年底前建立较完善的医疗废物收费制度。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类型不同,综合通过医疗保险和财政投入等渠道,妥善解决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分担问题。
(二)加强信息通报和部门协作。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间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处置医疗废物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通报,协同公安部门,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以及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向环境排放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医疗废物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予以严厉打击。各地应当制定并动态调整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多部门联动机制,提高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