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4年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陕卫监发[2014]15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延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4年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监督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延市卫发[2014]63号)的要求和本县区实际,认真落实2014年学校卫生重点监督计划。现就如何做好2014年学校卫生重点监督计划提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县区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要根据《陕西省2014年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表》(见附表2)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县区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开展检查工作,参照2013年全省学校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表和陕西省2014年重点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的内容,制定学校教学环境、传染病防控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表,认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及时通报、协查,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告市卫生局。
三、加强对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重点检查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督促学校及托幼机构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四、在全面掌握辖区内学校饮用水供水方式及水源情况,针对饮用水存在的卫生隐患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同时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根据水质检测结果,指导农村学校和托幼机构做好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自备水源的饮用水卫生消毒工作,落实各项卫生制度和措施,确保学生和幼儿的饮水安全。
五、各县区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要对辖区内全部学校内游泳场所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等指标开展卫生检测情况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同时对游泳池水质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并将结果于9月10日前上报。
六、各县区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要及时了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情况,认真分析辖区内各类学校卫生风险因素,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工作实际,加强对无保健室、无卫生保健人员、传染病防控制度不健全和措施存在漏洞的学校和托幼机构等高风险对象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有效降低学校和托幼机构突发传染病和饮用水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率。
七、监督检查结束后应按照谁监督、谁填报的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wsjd。gov。cn)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并按照信息报告与纸质资料一一对应的原则,做好现场检查表、采样记录等执法文书的整理归档工作,更新学校卫生监督分户档案,确保数据的可溯源性。
八、数据统计截止到2014年10月31日(游泳场所除外)。11月2日前各县区卫生局将书面汇总表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报市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监督科(含电子版)。11月5日前市卫生监督所完成对市级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并将全市汇总表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卫生局法监科(含电子版)。
市卫生局法监科联系人:薛建宁
联系电话(传真):0911-8066820
市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科联系人:高建设
联系电话:0911-2497677
延安市卫生局
2014年5月21日
延安市卫生局政秘科 2014年5月21日印发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4年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23号)精神,结合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2014年全省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依据及范围
(一)检查内容(见附表2)
重点监督检查学校教学环境、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及学校内游泳池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检教室采光照明和水质。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
(三)范围
1、中小学校:抽取的农村(含乡镇、村)学校数占辖区学校总数的20%,抽取的城市学校数占辖区学校总数的10%,中学、小学各占一半。农村学校少于城市学校数的,根据实际情况抽取,中学、小学各占一半。
2、高校:西安市抽取辖区内至少20所学校,其他设区市全部检查。
3、托幼机构:抽取的农村(含镇区、乡村)托幼机构数占辖区托幼机构总数的20%,抽取的城市托幼机构数占辖区托幼机构总数的10%。
二、时间安排
2014年4月15日前,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学校重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014年9月20日前完成学校游泳池监督检查、统计汇总以及工作总结上报工作。
2014年4月16日-10月底组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2014年11月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根据2014年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表(见附表2)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供必要的经费及人员支持,培训、组织、指导本辖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开展抽检工作,参照2013年全省学校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表和2014年重点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内容,制定学校教学环境、传染病防控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表,认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及时通报、协查,重大案件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三)加强对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重点检查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督促学校及托幼机构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四)在全面掌握辖区内学校饮用水供水方式及水源情况基础上,针对饮用水存在的卫生隐患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同时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根据水质检测结果,指导偏远县区特别是农村学校和托幼机构,做好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自备水源的饮用水卫生消毒工作,落实各项卫生制度和措施,确保学生和幼儿的饮水安全。
(五)各地要对辖区内全部学校内游泳场所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等指标开展卫生检测情况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同时对游泳池水质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并将结果于9月20日前上报。
(六)各地要及时了解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情况,认真分析本辖区各类学校卫生风险因素,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工作实际,加强对无保健室、无卫生保健人员、传染病防控制度不健全和措施存在漏洞的学校和托幼机构等高风险对象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有效降低学校和托幼机构突发传染病和饮用水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率。
(七)监督检查结束后应按照谁监督、谁填报的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wsjd。gov。cn)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并按照信息报告与纸质资料一一对应的原则,做好现场检查表、采样记录等执法文书的整理归档工作,更新学校卫生监督分户档案,确保数据的可溯源性。
(八)数据统计截止到2014年10月31日(游泳场所除外)。11月15日前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对县级数据的审核和全市汇总数据的终审,将书面汇总表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报省卫生监督所应急与学校卫生监督科(含电子版)。11月25日前省卫生监督所完成对市级数据的审核和全省汇总数据的终审,并将本省汇总表书面材料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局(含电子版)。
省卫生监督局联系人:陈伟
电话:029-87345431 传真:029-87340559
电子邮箱: cw781106cyh@163。com
省卫生监督所应急与学校卫生监督科联系人:郭蕴君 刘洁
电话:029-81298851 传真:029-81298825
电子邮箱:463510850@qq。com
附表:
1、2014年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市级单位联系人员名单
2、2014年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表
3、2014年学校教学环境卫生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4、2014年学校传染病防控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5、2014年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6、2014年学校内游泳场所重点监督检查表
7、2014年学校内游泳场所重点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8、2014年学校内游泳场所水质卫生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
附表1
2014年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市级单位联系人员名单
市卫生计生www.lindalemus.com/wszg/委(卫生局)办公地址: 邮编: 单位(盖章):
机构类别 | 联系人 | 电话 | 手机 | 传真 | | ||
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 分管领导 | | | | | | |
处室负责人 | | | | | | ||
具体负责人员 | | | | | | ||
学校卫生 | 监督机构 | 分管领导 | |||||
责任科室及 科室负责人 | |||||||
具体负责人员 |
附表2
2014年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检查对象 | 采样地点和数量 | 监督内容/检测项目 | 监督/检测依据 | 报送日期 |
1 | 教学环境 卫生 | 1、中小学校:抽取的农村(含镇区、乡村)学校数占辖区学校总数的20%,抽取的城市学校数占辖区学校总数的10%;中学、小学各占一半。农村学校少于城市学校数的,根据实际情况抽取,中学、小学各占一半。 2、高校:西安市抽取辖区内至少20所学校,其他市辖区内全部检查。 3、托幼机构:抽取的农村(含镇区、乡村)托幼机构数占辖区托幼机构总数的20%,抽取的城市托幼机构数占辖区托幼机构总数的10%。 | 1.课桌椅 2.黑板 3.教室采光 4.教室照明 5.现场检测照度、窗地比 | 《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标准》(GB7793) 《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 《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 | 11月15日前 |
2 | 传染病防控工作 | 1.医疗机构(保健室)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2.传染病防控制度 | |||
3 | 饮用水卫生 | 1.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分散式供水卫生管理情况 2.现场检测水质消毒剂余量 | |||
4 | 游泳池 | 辖区全部学校内游泳场所 | 1、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现场检测项目:浑浊度、游泳池水游离性余氯、浸脚池水余氯、pH值 3、实验室检测项目: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 |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 | 9月20 日前 |
附表3
2014年学校教学环境卫生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市 (县、区) 单位(公章):
学校类别 | 辖区 学校数 | 检查 学校数 | 责令限期改正学校数 | 课桌椅符合 卫生要求学校数 | 黑板符合卫生要求学校数 | 教室采光符合卫生要求学校数 | 教室照明符合 卫生要求学校数 | ||||||||
每间教室至少应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 | 每人一席 | 无破损 | 无眩光 | 检测 黑板 医学三基照度 | 墙壁和顶棚为白色或浅色,窗户为无色透明玻璃 | 单侧采光从座位左侧入,双采光主采光窗设在左侧 | 检测 窗地比≥1:5 | 灯管垂直黑板 | 控照式灯具 | 检测课桌面照度 | |||||
城区 | 小学 | ||||||||||||||
中学 | |||||||||||||||
镇区 | 小学 | ||||||||||||||
中学 | |||||||||||||||
乡村 | 小学 | ||||||||||||||
中学 | |||||||||||||||
合 计 |
注:1.中学包括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学校。
2.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和县级市)的市中,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镇区:是指在城市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乡村:是指城区、镇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3.黑板和课桌面照度符合卫生要求标准:2011年5月1日以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区、镇区中小学校执行《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标准》(GB7793),合格标准为:黑板≥500Lx、课桌面≥300Lx;乡村和2011年5月1日以前建成的城镇中小学校执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合格标准为:黑板≥200Lx、课桌面≥150Lx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4
2014年学校传染病防控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市 (县、区) 单位(公章):
学校类别 | 辖区 学校数 | 检查 学校数 | 责令限期改正学校数 | 应设立卫生室(校医院)学校数 | 已设立卫生室(校医院)学校数 | 设立的卫生室(校医院)具有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学校数 |
按要求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校数 | 存在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无相应的执业资质证学校数 | 设立保健室学校数 | 按要求配备专兼职保健教师学校数 | 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及管理制度学校数 | 制定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学校数 | 有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学校数 | 有晨检记录学校数 | 有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 学校数 | 有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记录 学校数 | |
城区 | 小学 | ||||||||||||||||
中学 | |||||||||||||||||
镇区 | 小学 | ||||||||||||||||
中学 | |||||||||||||||||
乡村 | 小学 | ||||||||||||||||
中学 | |||||||||||||||||
高 校 | — | — | — | ||||||||||||||
托幼机构 | — | ||||||||||||||||
合 计 |
注:1、高校包括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2、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
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
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根据《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托幼机构应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聘用符合国
家规定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90~150名儿童的托幼机构,应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每增加150名儿童增加一名卫生保健人员;收托90名以下儿童的托
幼机构,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5
2014年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市 (县、区) 单位(公章):
辖区 学校数 | 检查 学校数 | 责令限期改正学校数 | 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 | 二次供水 | 分散式供水 | |||||||||||
检查 学校数 | 持有供水卫生许可证学校数 | 水源卫生防护合格学校数 | 配备供水消毒设施学校数 |
消毒设施正常使用学校数 | 检测末梢水消毒剂余量合格学校数 | 检查 学校数 | 蓄水池周围无污染源学校数 | 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学校数 | 检测出水消毒剂余量合格学校数 | 检查 学校数 | 水源周围无污染源学校数 | |||||
城区 | 小学 | | | | | | | | | | | | | | | |
中学 | | | | | | | | | | | | | | | | |
镇区 | 小学 | | | | | | | | | | | | | | | |
中学 | | | | | | | | | | | | | | | | |
乡村 | 小学 | | | | | | | | | | | | | | | |
中学 | | | | | | | | | | | | | | | | |
高 校 | | | | | | | | | | | | | | | | |
托幼机构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6
2014年学校内游泳场所重点监督检查表
学校名称: 地 址:
负 责人: 联系电话:
卫生信誉度等级 A□ B □ C □ 未分级 □
检查内容 | 结果判定 | 备注 |
1.是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 是□ 否□ | |
2.是否按规定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档案 | 是□ 否□ | |
3.是否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 是□ 否□ | |
4.是否按规定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 是□ 否□ | |
5.是否按规定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 | 是□ 否□ | |
6.是否按规定建立完整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 | 是□ 否□ | |
7.是否按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 | 是□ 否□ | |
8.是否按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 是□ 否□ |
被检查单位陪同人员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7
2014年学校内游泳场所重点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市(县、区) 单位(公章):
检查项目 | 检查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责令限期整改 单位数 |
①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 |||
②按规定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档案 | |||
③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 | |||
④按规定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 |||
⑤是否按规定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 | |||
⑥按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 | |||
⑦按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 |||
⑧按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8
2014年学校内游泳场所水质卫生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
市(县、区) 单位(盖章):
游泳 场所类型 | 抽检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细菌总数 | 大肠菌群 | 尿素 | 浑浊度 | 泳池水 游离性余氯 | 浸脚池水余氯 | pH |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份数 | 合格 份数 | |||
学校内 游泳场所 | ||||||||||||||||
合计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