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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有关对关于医疗机构进行2014年度校验的公告

来源:新昌卫生 更新:2014/6/25 中国卫生人才网
新昌医学考试网:新昌县有关对有关医疗机构进行2013年校验的通知:新卫〔2014〕72号新昌县卫生局关于对有关医疗机构进行2014年度校验的通知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规定,我局决定对有关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www.lindalemus.com/zhichen

新卫〔2014〕72号

新昌县卫生局关于对有关医疗机构进行2014年度校验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规定,我局决定对有关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www.lindalemus.com/zhicheng/》进行2014年度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递交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表)》,(医院和乡镇、街道卫生院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附件1),其余医疗机构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附件2));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本年度工作总结;

4.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床位、诊疗科目、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等执业项目的需同时填写《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各质控中心指导、检查、处罚及整改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8.医疗机构(含延伸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附件3)。

中国卫生人才网上述资料各医疗机构由所辖的乡镇、街道卫生院集中审核后于6月20日前递交我局医政科,统一集中办理校验。

三、工作要求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校验工作的认识,认真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规章制度,按照相应从业标准,严格进行校验前自查,在自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实际未开展的诊疗科目,应立即予以申报注销;卫技人员执业资格与所在岗位不符的,应予以调整;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缺陷的要及时整改。

2.各机构要落实专人,逐项认真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表)》、《医疗机构(延伸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关资料。逾期不办理校验手续,并在责令补办限期(20日)内仍不办理的,将一律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我局将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情况,结合各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及其它情况进行综合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医疗机构准予校验。对存在问题的单位给予暂缓校验并限期整改,无床位的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间不得开业,有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诊科外,不得开展门诊。对暂缓校验整改不到位或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的单位,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申报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一式一份,要求用钢笔或水笔填写,数据正确、完整,字迹工整、不得随意涂改。除《申请书》外,申请人(单位)应在申报材料原件逐页盖章,没有印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逐页签名。

  附件: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

3.医疗机构(延伸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

  新昌县卫生局

2014年6月3日    

抄送:绍兴市卫生局,县委办、县府办,赵副县长。

新昌县卫生局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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