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卫〔2014〕72号
新昌县卫生局关于对有关医疗机构进行2014年度校验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规定,我局决定对有关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www.lindalemus.com/zhicheng/》进行2014年度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递交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表)》,(医院和乡镇、街道卫生院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附件1),其余医疗机构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附件2));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本年度工作总结;
4.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床位、诊疗科目、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等执业项目的需同时填写《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各质控中心指导、检查、处罚及整改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8.医疗机构(含延伸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附件3)。
中国卫生人才网上述资料各医疗机构由所辖的乡镇、街道卫生院集中审核后于6月20日前递交我局医政科,统一集中办理校验。
三、工作要求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校验工作的认识,认真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规章制度,按照相应从业标准,严格进行校验前自查,在自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实际未开展的诊疗科目,应立即予以申报注销;卫技人员执业资格与所在岗位不符的,应予以调整;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缺陷的要及时整改。
2.各机构要落实专人,逐项认真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表)》、《医疗机构(延伸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关资料。逾期不办理校验手续,并在责令补办限期(20日)内仍不办理的,将一律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我局将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情况,结合各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及其它情况进行综合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医疗机构准予校验。对存在问题的单位给予暂缓校验并限期整改,无床位的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间不得开业,有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诊科外,不得开展门诊。对暂缓校验整改不到位或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的单位,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申报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一式一份,要求用钢笔或水笔填写,数据正确、完整,字迹工整、不得随意涂改。除《申请书》外,申请人(单位)应在申报材料原件逐页盖章,没有印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逐页签名。
附件: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
3.医疗机构(延伸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
新昌县卫生局
2014年6月3日
抄送:绍兴市卫生局,县委办、县府办,赵副县长。
新昌县卫生局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