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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有关进一步加强感染性疾病医疗救治工作的公告

来源:宝鸡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4/6/25 中国卫生人才网
宝鸡卫生人才网:宝鸡市有关进一步加强感染性疾病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n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市管各单位:为不断提高全市感染性疾病诊疗和感染控制水平,增强医院预防、控制传染病能力,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规,结合我市近年来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感染性疾病(传染病)医疗救治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和登记报告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

n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市管各单位:
为不断提高全市感染性疾病诊疗和感染控制水平,增强医院预防、控制传染病能力,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规,结合我市近年来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感染性疾病(传染病)医疗救治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和登记报告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在接到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医疗机构要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处和专门诊疗区(如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就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在传染病流行季节,医疗机构各科室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对发热及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具备救治能力的科室设立传染病分诊点。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单位;其执行职务的工医学全.在线作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采供血机构要对献血员进行登记,发现HIV抗体检测两次初筛阳性结果的,应按传染病报告卡登记的内容,在报告时限内,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登记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杜绝迟报、漏报或误报发生,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传染病信息报告培训工作。
二、加大感染性疾病科规范化建设力度
切实做好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提高其对传染病的筛查、预警和防控能力及感染性疾病的诊疗水平,实现对传染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及时控制传染病传播,有效救治感染性疾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卫生局要督促所属县医院健全完善感染性疾病科的管理和使用,不得挤占、挪用,更不得停用废弃。同时要结合实际,把其它县级医院感染科的建设纳入当地医疗救治体系,切实发挥感染性疾病科在应急反应及日常传染病救治中的核心作用。
根据《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精神,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必须提高对感染性疾病科重要作用的认识,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将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道门诊和传染病科统一整合为感染性疾病科,搞好感染性疾病科规划和建设。县区政府主办的二级综合医院,如无特殊原因均必须独立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鼓励有条件的各级各类医院、民营医院规范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传染病专科医院。感染性疾病科负责本单位就诊患者的传染病筛查和感染性疾病治疗,并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指令负责本辖区或全市特定传染病患者的筛查和治疗。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各医院感染性疾病科的设置要相对独立,内部结构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清楚,便于患者就诊,并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要求,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健全、完善。二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应设置独立的挂号收费室、呼吸道(发热)和肠道疾病患者的各自候诊区和诊室、治疗室、隔离观察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药房(或药柜)、专用卫生间;三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还应设置处置室和抢救室等。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应配备必要的医疗、防护设备和设施。设有感染性疾病病房的,其建筑规范、医疗设备和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感染性疾病科要合理配置医务人员,要选拔技术好、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充实到感染性疾病科,为患者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三、加强全市感染性疾病诊疗中心服务能力
为提高全市感染性疾病(传染病)疑难危重患者的诊断治疗水平,降低致残致死率,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由宝鸡市中心医院感染性疾病科承担“宝鸡市感染性疾病诊疗中心”职能任务,负责全市感染性疾病(传染病)疑难危重患者的诊断治疗;确定解放军第三医院传染科为“宝鸡市感染性疾病应急救治中心”,在市卫生局组织安排下承担全市范围内突发性传染病患者的应急救治任务;确定解放军第三医院结核病科为“宝鸡市结核病诊疗中心”,承担全市结核病患者统一集中收治任务;宝鸡市中医医院县功分院不再承担“宝鸡市感染性疾病诊疗中心”的职能任务,即日摘牌,该医院转型从事普通疾病诊疗服务。市中医医院要做好县功分院隔离病房基础设施维护工作,如遇特大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按照市政府指令开启病房,由市卫生局调动组织全市力量集中开展救治工作。
四、规范传染病诊断、救治、转诊制度
各级各类医院必须严格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诊断、治疗措施;对不能确诊的疑似传染病病人,应组织本单位专家组会诊予以确认,同时上报辖区疾控中心和县(区)卫生局,并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对于特殊传染病可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申请全县(区)或中省市专家组进行会诊以明确诊断。
各医疗机构接诊、收治传染病患者均要严格执行首诊医院、首诊医生负责制,坚决杜绝医院之间、医院内部科室和医务人员之间互相推诿、扯皮;要按照规定对传染病患者或疑似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不具备传染病诊疗条件的医院或科室,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例时,要认真、详细地做好登记,按照传染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报告,非危重病人直接转到设置感染性疾病科的医院归口治疗,危重病人先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转诊到感染性疾病科进一步治疗。对于病情疑难、复杂、危重,本单位无诊疗能力的感染性疾病(传染病)患者,应及时邀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指导救治方案,或在确保转运安全的前提下及时转诊。转诊时要主动联系上级医院做好接收准备,协助患者家属安排转运车辆和随车医务人员,做好病历资料复印与病员交接工作,坚决禁止患者自行转诊求医行为。患者及家属强行要求出院的,对一般感染性疾病(传染病)要做好知情告知并完善医疗文书,对甲类和参照甲类管理的法定传染病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在其协助下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一般感染性疾病(传染病)患者转诊按照各医院转诊制度执行;为确保患者转运安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特殊传染病(如传染病非典型肺炎、人感染H7N9禽流感)患者转诊,必须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会诊后统一安排负压救护车进行转运。所有开设感染性疾病科的医院必须承担辖区结核病、艾滋病患者www.lindalemus.com/yaoshi/的正常医疗救治任务,向其免费发放抗结核、抗病毒药物并指导居家治疗方案;市妇幼保健院承担全市艾滋病患者母婴阻断任务;市感染性疾病诊疗中心和市感染性疾病应急救治中心负责全市艾滋病患者疑难危重疾病的医疗救治任务;市结核病诊疗中心负责全市结核病患者医疗救治任务;市、县(区)疾控中心负责向辖区医疗机构免费提供艾滋病和结核病患者抗病毒和抗结核药物。未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不得接收各类传染性疾病患者住院。
五、做好院内感染控制和临床合理用药有关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全院尤其是感染性疾病科院内感染的控制力度,对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要求严格进行隔离观察或治疗,对医务工作者和患者家属提供符合规定的防护设施物品,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要加强医院药事管理,深化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完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和超常使用预警制度,强化儿童用药和激素类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加强耐药菌株监测和控制,切实降低感染性疾病发病率和治疗难度。
六、强化感染性疾病(传染病)预防控制知识科普宣传
各医疗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积极开展群众性卫生科普宣传活动,加强本单位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要积极利用院内宣传版面、科技三下乡、义诊活动、社区讲堂等方式,主动开展以传染病预防控制为主题的健康知识教育和科普宣传,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公众对感染性疾病(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

宝鸡市卫生局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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