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委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我委制定了《陕西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5月21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委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委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机关公文是我委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公布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我委公文处理工作在委主任和委分管副主任领导下进行。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处室公文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委办公室主管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各处室的公文处理工作。委办公室指定一名副主任负责公文审核,各处室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我委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命令(令)。适用于公布卫生计生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三)公告。适用于对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我委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抄送(分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序。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一般情况由发文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使用机关全称或规范性简称、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委令署委主任签名,委文件、公告、通告、函署“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文件、办公室函署“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十二)成文日期。署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电报加盖电报专用章。
(十四)附注。信息公开形式等需要说明的事项。上行文的请示还应当将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作为附注。
(十五)附件。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分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性简称、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机关一律标注“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印发时间标注印制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九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执行。
第十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四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三)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我委名义直接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委领导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四)上行文涉及其他部门职能时,承办处室应当事先与有关部门对口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文。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需报请委领导出面与有关部门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可阐明理由,并将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为附件报送。
(五)请示紧急事项时,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时上报,给委领导和上级机关留出研究和决策时间。
(六)请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公文,应当同时附送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代拟稿。
第十五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除办公室外,委机关各处室及各协调、咨询、临时机构一律不得以文件形式向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直委管单位印发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不得审批下达应当由我委审批下达的事项。一旦发现,办公室要立即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
(二)涉及其他处室职责时,主办处室应当与有关处室协商,达成一致才能向下行文。
(三)涉及全省卫生计生系统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我委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以函的形式与省政府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未经省政府授权,不得向地方政府正式行文。
我委可以与省政府各部门、各市级人民政府联合行文,可以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联合行文。需经省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省政府同意后方可以我委名义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省政府同意。
我委处室与其他部门相关处室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可以使用处室便函的形式行文,注意选择使用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文种。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七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八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地方法规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靠。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形式准确。
(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事项,必须征求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五)公文应当由委机关公务员起草,上行文应当由处级干部起草。委主要领导或相关领导同志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公文审核的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机要员和各处室有关负责同志、承办人应当依据职责权限认真做好公文的审核把关工作。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靠。
(三)涉及有关部门或者委内有关处室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或会签。
(四)办文程序是否妥当,发文稿纸首页是否按要求填写,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附件是否齐全;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经委领导、办公室确认需要进一步协调的文稿,由办公室主任或负责公文审核的副主任提出意见,退回主办处室修改或重办。在核稿中,对于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问题较多的文稿,可将文稿退回重办;对于修改较多的文稿,机要员应当商承办人抄清后再签,修改稿必须附签发稿之后。
第二十条 公文签发。
(一)委令由委主任签发。
(二)上行文由委主任签发,委主任不在机关时由授权的相关委领导签发。委主任出访的上行文经委主任审阅后,由分管委领导签发。平行文、下行文、联合行文、公告、通告由分管委领导签发。
(三)办公室文件、办公室函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文件需送委主任或委其他领导审阅后签发。
(四)经委领导签发的文稿,原则上不得再作改动;确需作实质性修改时,应当在修改后再送签发人审阅。
第二十一条 公文用印。
(一)严格执行委机关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由机要员用印。审批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办文要求的不予用印。
(二)联合行文需使用印模的,原则不借送印模,由办公室机要员商相关部门在我委机关就地用印;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异地用印的,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由机要员负责办理,当日归位。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登记。外部门寄送我委或者办公室的公文、信函由办公室负责签收,由机要员负责拆封、登记、分发;机要文电由机要员负责签收、登记、分发;其他公文、信函由信封所写收件处室签收、拆封、登记、分发。
(二)拟办、批办。拆封来文后应当进行审核,确定来文是否应当由我委办理,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确认由我委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根据各处室职责分工提出拟办意见,分发给有关处室承办;涉及两个以上处室或不易确定主办处室的来文,由办公室主任报请委有关领导审定,根据批示办理。
(三)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相关负责同志批示或转请有关处室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应当确定牵头处室。承办处室收到公文后应当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的,应当向办公室及来文单位说明原因并通报进展情况。
(四)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给传阅对象,并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五)催办。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批示我委办理的事项及委领导批示处室及有关单位办理的事项,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催办;机要文电由机要员负责催办;各处室牵头办理的来文由各处室负责催办。
委发文和办公室发文由承办处室催办;退承办处室修改、重办、抄清的公文由办公室机要员负责催办。重要文件反馈情况应当及时报办公室和委领导。
(六)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签发的公文,印制前由承办处室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当重新报批。
(二)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凡信息公开形式为主动公开的以我委和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技术标准类公文,一律将技术标准性文件作为附件,由承办处室商办公室上传至我委网站,只印制通知正文(酌情印制少量附件用于存档)。
(三)核发。公文印制完毕,承办人应当对公文内容和印制质量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五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密码电报、密码传真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或者由专人报送。
第二十六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及我委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
当归档的公文。各处室要指定专人做好本处室的公文归档工作,确保案卷质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办公室移交档案。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处室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处室公文处理的具体操作制度,确保公文管理工作严格规范。
第二十八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撰写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委内形成的涉密公文,由原定密处室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向原定密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请;委内形成的涉密公文,应当向原定密处室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向原定密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请,复制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处室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处室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二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由委保密工作机构组织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三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四条 处室调整时,相关公文应当及时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室。委机关公务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和档案按照规定进行移交、清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委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六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委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委机关其他公文处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公文格式规定
2.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公文格式适用范围
3.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内部请示报告工作规定
4.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公文印制工作规定
5.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公文校对工作规定
6.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公文规范性统称
7.委机关各处室简称和发文代字
附件1
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公文格式规定
为规范委机关公文格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结合委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文格式范围
包括省卫生计生委令(以下简称委令)、省卫生计生委文件(以下简称委文件)、省卫生计生委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省卫生计生委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省卫生计生委函(以下简称委函)、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文件(以下简称办公室文件)、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函(以下简称办公室函)等。
二、公文要素
划分为版头、主体和版记三部分。版头指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各要素,包括公文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主体指红色分隔线以下至抄送(分送)机关(不含)之间的各要素,包括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附注、附件。版记指抄送(分送)机关以下各要素,包括抄送(分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版记位于公文末页下端。
三、委文件、办公室文件格式
(一)发文稿纸首页。
1.发文稿纸首页应当按照办文程序填写:承办人拟稿→处室负责同志审核→(委内有关处室会签)→处室信息公开及保密审查,选择信息公开形式→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核→委负责同志签发(办公室文件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委外部门会签)。
2.拟制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3.拟制紧急公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特急件应当由承办处室负责同志在“特急”条上签字确认。
4.承办人应当为委机关公务员。如因特殊情况由借调人员代拟,应当同时注明代拟人和负责此项工作的公务员姓名。上行文及其他重要文件应当由处级干部起草并签名。有关直属单位代拟的公文,应当由归口管理的处室审核并填写发文稿纸首页。
5.“承办处室负责人核签”和“委内有关处室会签”栏由正处长(主任)签名,特殊情况下可由分管副处长(副主任)代签,正处长(主任)事后补签。“承办处室信息公开及保密审查”由分管副处长(副主任)签署意见和姓名。
6.承办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选择信息公开形式和发布形式;按照实际需要确定印刷份数;标题、主送机关等栏目应当填写完整。
7.承办人、审核人、签发人在签名时应当完整,并注明年月日。
(二)发文机关标志。我委统一规定为“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居中排列在红色分隔线上间隔2行,字体使用小标宋。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从上到下排列,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上;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三)发文字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顺序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2行位置,居中排布;编号方法为“陕卫+处室简称+发〔20××〕××号”或“陕卫办+处室简称+发〔20××〕××号”。联合行文时,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上行文的发文字号置于红色分隔线之上左空1字编排,编号方法为“陕卫+处室简称+报〔20××〕××号”。
(四)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拟制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份号、密级一律使用3号黑体字,从上到下依次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份号为6位数字。“密级”二字之间空1格。如有保密期限,标注在密级右侧,用★间隔,“密级”二字之间不空格。
(五)紧急程度。分为特急、加急两种,使用3号黑体字,标注在首页左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格;如需同时标注密级与紧急程度,则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从上到下依次排布。
(六)签发人。指签发文件机关及会签文件机关的负责人,用于上行文,原则上应当为委主任。签发人姓名编排在红色分隔线之上,居右空1字;联合行文时,签发人姓名按发文机关标志顺序排列,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
(七)标题。包括发文机关名称、文件主要内容和公文种类;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2行位置,使用2号小标宋字,分1行或多行居中呈梯形或菱形排布;回行时,要作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
标题的发文机关名称分别使用规范简称“陕西省卫生计生委”、“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标题中不标注发文机关名称。
(八)主送机关。使用全称或者规范性简称、统称,编排于标题下空1行位置,居左顶格。
上行文一般主送省政府;特殊情况需要同时主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或其中两个以上的机关,按此顺序排列;原则上不主送领导同志个人。
下行文主送机关排列顺序: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委管各单位。如涉及其他单位,按照先系统内、后系统外的顺序排列。
由我委主办的联合下行文件,主送机关排列顺序:市卫生计生委排列在前,其他部门原则上按照政府组成部门序列排列。
印发计划生育方面重要政策性、规范性、指导性公文时,主送机关可以根据实际增加省军区、省武警总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
(九)正文。必须在首页显示,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1行,一般使用3号仿宋体字。正文应当有清晰的结构层次,正确使用人名、地名、数字、计量单位、术语、惯用语、缩略语、引文、结束语等。
1.结构层次,第一层为“一、”,如其后紧接的是标题,并单独成行排列,一并使用黑体字,最后1个字后不加句号;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如其后紧接的是标题,并单独成行排列,最后可加句号,也可不加句号,但必须通篇一致,其中第二层“(一)”及标题应当使用楷体字;第四层为“(1)”,一般不再单独成行排列标题。
2.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必须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并用圆括号括起来。日期应当写明具体年、月、日。
3.计量单位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文内使用非规范性简称,应当先使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专业术语外文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规范的中文表述。使用术语、惯用语、缩略语应当保持通篇一致。
5.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6.部分文种使用固定结束语。请示的结束语为“妥否,请批示”,其中干部出访、国外(或地区)官员来访的请示结束语为“妥否,请审批”;报告的结束语为“特此报告”或“专此报告”;批复的结束语为“此复”;复函的结束语为“专此函复”,其中提供修改意见的复函结束语为“以上意见,请予考虑”或“以上意见,供参考”。
(十)附件说明。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编排,格式为“附件:文件名称”,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使用3号仿宋体字。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名称首字对齐;如有2个以上附件,依次另行排列,并使用阿拉伯数字序号上下对齐。
印发、转发文件时,被印发、转发文件不必列入附件说明,正文提出有关工作要求的或者被印发、转发文件为2个及以上的除外。被转发文件的版记应当一同转发。
(十一)附件。应当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注“附件”字样或“附件+序号”,使用3号黑体字,其后不加任何标点符号。
(十二)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委文件、室文件署名分别为“陕西省卫生计生委”、“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4字编排。单独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联合制发下行文时,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标志顺序排列,最后一个印章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联合报送上行文时,发文机关署名和印章只保留主办机关一家。
关于成文日期,委文件一般用委领导最后签发日期,室文件一般用委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最后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用最后一位发文机关领导同志签发日期。如委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间间隔超过20天的,成文日期由承办处室商办公室确定。
(十三)附注。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1行。附注内容包括:上行文的请示所注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公文的信息公开形式。
(十四)抄送(分送)机关。置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左右各空1字编排,使用4号仿宋体字。同一层次的机关之间用顿号隔开,不同层次的机关之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十五)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置于抄送机关(分送)之下,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使用4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统一为“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印发日期一般为文印室印制文件日期,统一为“20××年××月××日印发”。
(十六)页码。使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于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十七)排印格式。正文、附件的标题用2号宋体字,正文、附件用3号仿宋体字(有特殊要求的地方除外)。每页均为A4型纸张大小,每页排印22行,每行排印28个中文字符;文字自左向右横排;文件左侧装订。
四、其他公文格式
(一)委令。由委主任签发,发文机关标志为“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无红色分隔线。委令号置于发文机关标志下空2行、正文上空2行,居中排列,使用仿宋体字。委令无主送机关。正文下空2行右空4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2字标注签发人职务。签发人签名章下空1行右空4字编排成文日期。不标注信息公开形式。分送机关一般为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直委管各单位。
(二)公告。一般由委分管领导签发,发文机关标志为“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发文字号为“20××年第××号”,置于发文机关标志下空1行、正文上空1行,居中编排。发文字号与正文之间无红色分隔线,无主送机关。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同委文件,不标注信息公开形式。版记标注方法同委令。
(三)通告。一般由委分管领导签发,发文机关标志为“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发文字号为“陕卫通〔20××〕××号”,置于红色分隔线上1行,居中编排。正文在红色分隔线下空1行,无主送机关。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同委文件,不标注信息公开形式。版记标注方法同委令。
(四)委函、办公室函。委函发文机关标志为“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函发文机关标志为“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函时,文头可以只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机关标志。标题的发文单位分别使用规范性简称“陕西省卫生计生委”、“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发文字号置于红色双线下右空1字,委函编号方法为“陕卫+处室简称+函〔20××〕××号”,办公室函编号方法为“陕卫办+处室简称+函〔20××〕××号”。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顶格自上而下标注在同行左侧。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2行;主送机关置于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标注,回行时仍顶格;从主送机关下一行开始排列正文。其他公文要素同委文件、办公室文件。
附表:委机关各类公文版式
附件2
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公文格式适用范围
一、委令
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公布我委在职能范围内制定的部门规章。
(二)公布我委与有关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
(三)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
(四)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委文件
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报送上级机关(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报告、请示。
报告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报告卫生计生系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方针政策情况,报告我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省委或省政府文件情况,报告开展卫生计生重大专项工作或活动情况,报告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情况,报告委领导出访总结,其他需要向上级报告的事项。
请示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请示实施或调整重大卫生计生改革政策,请示解决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与困难、处理重要事项的措施方法,请示处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请示现行政策措施、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或有疑义的问题,请示开展卫生计生重大专项工作或活动,请示召开有关卫生计生工作会议,请示审议卫生计生法规,请示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接见重要外宾、出席重要卫生计生外事活动,请示重大外事事项口径、预案,请示我委负责同志出访以及邀请外国卫对口部门官员来访,其他需要请示省政府的事项。
(二)对卫生计生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提出指导意见,部署开展涉及全系统的重要工作或者组织重大、综合性活动,表彰具有重大意义的先进典型,通报重大事件,公布卫生计生工作重大专项检查结果或重大案件查处结果。使用文种为决定、通知、通报、意见。
(三)修订、补充、解释、废止卫生计生委令的有关条款。使用文种为通知。
(四)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使用文种为决定、通知、通报、意见。
(五)印发重大卫生计生政策措施、规划预案、规范指南、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印发以我委名义召开的全省性卫生计生工作会议的重要文件及年度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等。使用文种为通知。
(六)确定或调整委机关、直属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职能编制等事项,其他需要以委文件形式办理的事项。使用文种为通知、意见。
三、公告
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向社会公开征集科研立项计划、发布申报指南等。
(二)发布撤销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不合格产品名单等。
(三)其他需要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的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发布我委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名录。
(二)发布相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计生技术规范。
(三)其他需要以通告形式向社会发布的事项。
五、委函
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向不相隶属的部门提出其职权范围内审批事项的申请、报送工作情况、报备以我委名义备案的事项等。使用文种为函。
主要包括:报送委年度工作或专项工作总结、统计数据、工作进展或思路等;申请调整、变更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事项等,推荐专家、先进模范候选人,办理我委业务主管的民间组织的有关事宜;报送年度预决算、申请专项经费、调整或追加预算,申请基建项目立项及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投资概算,申请购置大型医疗设备,申请国有资产、住房和委领导工作用车等的调配、变更、报废等事项,答复审计意见;报送卫生计生立法计划、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复核意见,对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条文请求解释;申请科技项目立项;申请报送与国外卫生人口相关部门的合作协议;其他需要以委函形式报送的事项。
(二)邀请省人大、省政协、工青妇或残联等群团组织、民主党派领导人出席我委组织的重
大活动或重要会议。使用文种为请示、函。
(三)以卫生计生委名义答复某个或某几个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直委管单位请示事项;批复卫生计生系统外的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依法申请的事项。使用文种为批复、通知。
主要包括:对卫生计生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条款的解释说明;批复直属单位有关管理体制、机构职能、编制薪酬等人事事项;批复市级区域卫生人口发展规划,下达、追加、补助、调整年度预算、年度投资计划、专项经费、购置设备,批复国有资产处置等方案,转发基建项目立项批复,批复委直委管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项目建议书及概算等;对卫生计生执法相关工作的批复;对设置采供血机构的批复;其他需要以我委名义批复的事项。
(四)通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直属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外事接待计划。使用文种为通知。
(五)对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征求有关部门或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我委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规章制度的意见;答复相关部门的咨询,与相关部门协商工作、提供指定文件材料;告知成立以省政府名义组建的、办事机构设在卫生计生委的议事协调机构等。使用文种为函、通知。
(六)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其他需要以委函的形式办理的事项。
六、办公室文件
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印发关于卫生计生政策研究、公文档案管理、政务信息管理、建议提案办理、卫生计生信访、人事、规划与信息化建设、财务、卫生计生立法、体制改革、卫生应急、疾病防控、医政医管、基层卫生、妇幼健康、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卫生计生监督、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计划生育基层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卫生计生宣传、科技教育、国际合作、干部保健、行风建设、卫生计生统计等各项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使用文种为通知。
(二)部署开展上述各项工作或相关活动,对加强和深化上述各项工作提出指导意见或要求,通报或总结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或活动情况,部署对各项工作的督查及通报督查结果,表彰先进,通报事故。使用文种为通知、通报、意见。
(三)修订、补充、解释、废止委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条款;印发贯彻落实以我委名义发布的卫生计生工作重要决定、政策、标准、规范等的具体实施意见、措施、办法、规定,印发各项工作管理规定;转发相关部门需执行或有指导、借鉴意义的文件。使用文种为通知。
(四)公布各项工作或活动的评选、评比、评审、评价、考核、检查等的标准、方案及结果。使用文种为通知。
(五)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其他需要以卫生计生委办公室文件形式办理的事项。使用文种为通知、通报、意见。
七、办公室函
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向其报送工作总结、办理有关事项进展情况、文件素材等,答复有关部门的询问事项,对征求我委意见的文件提出修改意见。使用文种为函。
(二)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说明情况、通报相关政务信息、邀请其负责同志出席我委重要活动或会议,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商工作,转发有关部门的文件。使用文种为函、通知。
(三)向有关部门、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直属直管单位征求对我委制定文件的修改意见。使用文种为函。
(四)向有关单位传达或通报领导同志的批示意见;印发年度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要点、工作预案;印发召开专题会议、举行业务培训的通知;布置对相关单位开展调研、督导、巡查等工作,要求有关单位核实、查处、整改有关事项或问题,要求有关单位报送会议材料、数据、推荐候选人等;公布有关评选、录取、比赛结果;告知成立以卫生计生委名义组建的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专家委员会以及组成人员调整情况、印发该类机构工作规则或职责,启用新印章等事项;告知机构调整、办公地址变更、法人变更等事项;对卫生计生委主管报刊办理变更登记项目手续、卫生计生委业务主管民间组织换届、聘请专家、规范相关证书的版式及格式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使用文种为函、通知。
(五)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使用文种为函、通知、意见。
(六)办公室办理业务范围内的事务性工作,其他需要以办公室函的形式办理的事项。使用文种为函、通知。
附件3
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内部请示报告
工作规定
为规范委机关内部请示报告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理程序
(一)起草。由承办处室草拟。请示是委机关各处室向委领导请示工作,由委领导批示后方可执行的机关内部公文。报告是各处室向委领导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答交办事项处理结果的机关内部公文,一般不要求批示。
(二)会签。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其他处室职责的应当会签有关处室,达成一致意见才能送签。会签处室应当及时协助办理,不得延误。
(三)送批。应当经处室负责人核稿、送办公室审核,报请委领导审阅,重大事项应当报请委主任审批。
二、格式要求
(一)标题。标题为《关于×××的请示》或《关于×××的报告》,应当简要写明请示或报告事项,使用2号小标宋字。
(二)主送。
1.主送一位委领导时,标注为×××(双字名或姓氏加单字名)同志。
2.主送多位委领导时,按照委领导排序从前往后排列。送签时,按照分管副主任、相关副主任(从后往前)、主任的顺序办理。无特殊情况,不应当复印同时送签,可请示本人同意后标注“补签”并继续往下传批。
3.主送使用3号黑体字。
(四)正文。
1.请示应当一事一文,写明请示事项、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和相关理由,供领导决策时参考。报告应当一事一报,做到实事求是、分析得当、观点明确、简明扼要。
2.结束语使用“妥否,请批示”或者“专此报告”。
3.正文使用3号仿宋体字。
(五)落款。落款标注处室规范性简称,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于右侧签字。如有2个以上处室,从左到右同行排列,主办处室在前。落款使用3号黑体字。
附件4
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公文印制工作规定
公文印制工作包括公文定稿的编辑排版、校对校样、印刷装订等一系列工作。为规范委机关公文印制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机要员。负责对委机关公文印制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制订相关管理规定,协调解决印制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对各处室公文印制质量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对公文定稿签发页和文件加盖印章并根据需要留存文件,对处室重印、加印文件进行审核。
(二)文印室。负责公文定稿的版式设计,使公文版式设计和印刷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制作和修改校样;印刷和装订正式文件,为公文套印印章;维护各类文印设备正常运转,使印刷用纸、用墨符合国家标准。
(三)承办人。负责将文件审核人和签发人对原稿的各项修改内容逐一誊清。承办人因故不能完成上述工作时,由其所在处室负责人协调完成。负责向文印室提供公文定稿的电子版,校对校样,将定稿签发页和印制文件送机要员用印、留存。
(四)各处室文档管理人员。负责本处室承办委发文和室发文的核稿等工作。
二、印制程序
(一)经签发人签发后的公文定稿由机要员编号后运转至文印室。特急件由承办人送机要员编号后直接送文印室印制。
(二)文印室进行登记后通知承办人(承办人不在时应当通知其处室负责人)提供定稿电子版。
(三)文印室按照国家标准对定稿进行版式设计并制成校样后,通知承办人校对校样。
(四)承办人对照定稿校对校样,在发文稿纸首页“印刷份数”栏内填写需印制的文件数,复核无误后送文印室。
(五)文印室对校样中的错误逐一修改,如果校样中错误较多,应当在修改后再次制作校样,通知承办人进行二次校对。
(六)文印室印刷、装订文件,并通知承办人取文件。
(七)承办人将定稿签发页和文件送办公室加盖印章,机要员根据需要留存文件。
(八)承办人及其所在处室负责人对加盖印章后的文件进行质量检查,核对无误后及时发出。
三、有关要求
(一)承办人、机要员和文印室要在校对、修改、印刷、装订、用印等各个环节中认真仔细,力求不出差错。主办处室要认真校对,对重印文件较多的处室加强管理。
(二)注重办理时效。文印室应当及时通知承办人提供电子版、校对校样并取走印制完成的文件。各处室和承办人应当抓紧时间办理公文印制各环节工作。承办人因故无法完成上述工作时,要通知其所在处室负责人协调处理。办理急件和特急件时,承办人应当主动与文印室联系,确保急件当日内、特急件迅即印出。
(三)经签发人签发的公文定稿已经具有一定的法定效力,原则上不能改动。在校对过程中发现定稿确需改动时,一般文字、标点符号等方面的改动应当与机要员协商;涉及可能改变原文表达意义的改动,应当请示委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必要时报请签发人重新签发。
(四)已经印制完成的文件如果发现存在校对、印刷质量问题,应当尽快重新印制;如文件已经发出,应当及时补发重印文件,同时标注以此件为准,并收回原件及时销毁。
(五)印制由我委承办的联合发文时,承办人负责统计各发文单位所需文件份数。
(六)各处室、承办人、机要员和文印室对印制涉密文件负有保密义务,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附件5
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公文校对工作规定
为规范公文校对工作,明确责任,保证公文准确无误,维护委机关公文的权威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职责
(一)承办人应当以签发人签发的最终稿为基准,对文印室打印的清样进行校对。
(二)改正清样上的错字、别字,去除多余字,填补缺漏字,校正接排、颠倒、字体和字号等方面出现的差错。
(三)检查引文及人名、地名、专业名称、技术名称、数字等是否正确。
(四)检查版式、标题和图表有无偏斜,数码和人名是否连贯;行距、字距是否匀称,是否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格式;涉密文件是否标注密级。
(五)根据实际需要核对印制份数,避免出现因核对不认真导致的加印情况。
(六)检查主送、抄送机关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确,装封文件数量是否准确,文件是否已加盖印章等。
二、有关要求
(一)承办人为校对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严肃认真对待校对工作。因故不能完成校对工作时应当由处室负责人协调其他人员进行校对。
(二)承办人收到校对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校对工作,确保公文时效性;提倡双人校对。
(三)校对中出现比较大的变更、改动等情况时,承办人应当及时与办公室沟通解决。
(四)校对完成后,承办人应当在文印室的工作单上签字确认,承办人及其所在处室负责人应当对印制完成的文件进行质量检查。
附件6
省卫生计生委公文规范性统称
一、普发性公文的主送机关统称
(一)涉及卫生计生整体工作时。
各设区市卫生局、计生局,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委管各单位。
(二)只涉及卫生相关工作时。
各设区市卫生局,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委管各单位。
(三)只涉及计生相关工作时。
各设区市计生局,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委管各单位。
(四)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完成机构改革后。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委管各单位。
二、正文中的规范性统称
(一)涉及地方卫生计生工作。
1.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完成机构改革前。
(1)只涉及卫生相关工作时统称为: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只涉及计生相关工作时统称为:各市计生(卫生)行政部门。
2.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完成机构改革后。
统称为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同时涉及各处室、委直委管各单位工作。
统称为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委管各单位。
(三)涉及委机关各处室工作。
统称为委机关各处室。
(四)涉及直属和联系单位卫生计生工作。
统称为委直委管各单位。
三、与本系统工作有关的规范性统称
(一)本系统规范性统称为:卫生计生系统。
(二)涉及系统各单位时统称为:各级各类卫生计生单位。
(三)涉及卫生领域各单位时统称为:各级各类卫生机构。
(四)涉及医疗领域各单位时统称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