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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实施方案(试行)

来源:北京卫生人才网 更新:2014/9/22 中国卫生人才网
北京医药卫生人才网:丰台区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实施方案(试行):为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帮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恢复社会功能,切实维护首都地区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止和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行为发生,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精卫字[2013]9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补助对象居家或社区康复的、具有丰台区户籍、经区县级及以上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为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帮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恢复社会功能,切实维护首都地区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止和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行为发生,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精卫字[2013]9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居家或社区康复的、具有丰台区户籍、经区县级及以上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建立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健康档案,自愿接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随访管理服务的患者。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指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包括躁狂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冲动行为的)、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6种。
 二、项目内容
(一)实施单位
 精神科门诊基本药品补助服务由区卫生局组织实施,相关单高级职称考试网位包括区精神病防治院、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相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附件3)及区内具有精神科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附件4)。
(二)补助方式
 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申请补助药品费用均为《丰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基本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费用者,在社会医疗保险支付的基础上,自付部分给与全额补助。
 申请补助药品费用含有《基本药品目录》范围外药品费用者、或含有非丰台区内指定医疗机构购置的药品费用者,在社会医疗保险支付的基础上,自付部分每人每年最高给予不超过1000元补助。
两项补助政策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三)实施流程 
 1.申请
 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患者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并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丰台区门诊使用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监护人交至区精防院社区科,经登记、审批后,申请人或监护人将《申请表》交回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保存,并领取《丰台区门诊患者基本药品使用记录手册》。
 申请人或监护人需同时持本市区县级及以上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严重精神障碍诊断证明、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储蓄卡、存折)复印件各1份(银行卡、存折属于患者本人,如更换需向区精防院另行申请),患者近半年2寸免冠彩色半身照2张;在其他区县常住,并已在常住区县建立《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的丰台区户籍患者,还需提供其它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建档管理证明,申请人或监护人需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示以上证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资料,并交区精神病防治院社区科留存。
 2.受理及审核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申请受理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患者,发放申请表并提出审核意见,对通过区精防院审批的患者,做好申请审批资料的保存,及时发放《丰台区门诊患者基本药品使用记录手册》。
 3.审批程序
 区精防院对申请人或监护人递交的申请资料进行二次审核后,签署审批意见,将《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带回至患者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留存。保留患者的严重精神障碍诊断证明、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本人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储蓄卡、存折)复印件及其它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建档管理证明等相关资料。
 4.补助发放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精防医务人员按月登记、按年核算患者补助金额,相关报表及患者精神科门诊用药底方及缴费票据(或复印件)上报区精防院进行复审后,区精防院将补助金额打入患者银行账户。
每年10月01日至下一年度9月30日为一个结算周期,每年结算一次。
 三、部门职责
 (一)区卫生局
 对本辖区内提供门诊基本药品治疗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协调,规范管理和宣传,完善各项工作措施。
 (二)区综治委
 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综治考评,积极推动相关部门针对突出问题的解决,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三)区财政局
 负责区级资金的拨付、监督和管理。
 (四)区精神疾病防治院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区域内督导考核,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负责患者精神科门诊基础药品补助申请的审批、登记、补助金额审核、发放,做好质量管理、考核评估、业务培训及信息汇总、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五)医疗服务机构
 1.指定医疗机构:按照项目要求,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基本药品目录》药品足量采购、妥善保管,分别开具《基本药品目录》内、外药品并分别提供缴费单据。
 2.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精神卫生健康档案和办理精神科门诊基本药品补助申请,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档案,协助患者办理精神科门诊基本药品补助申请,指导患者参与社区随访,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妥善保管申请者相关个人资料,做好社区政策宣传、资料审核、补助经费统计、随访登记、信息输录、数据汇总及上报等工作。
 (六)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基本药品服务相关工作的社区宣传、督导,协调辖区各单位,协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属为患者建立《精神卫生健康档案》和办理基本药品服务相关手续。
 (七)其他部门
区民政局、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四、经费保障
 项目经费每年由丰台区卫生局根据上一年度辖区内享受补助的人数测算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核,纳入部门预算,由区财政部门根www.med126.com据预算将资金拨到丰台区卫生局,由区卫生局根据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实际补助数下拨到区精防院。
 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保证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五、实施时间
 丰台区门诊使用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补助项目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丰台区门诊使用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补助申请表》
 2.《丰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精神科门诊基本药品目录》
 3.《丰台区精神卫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
 4.《丰台区门诊使用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指定医疗机构》
 5.《丰台区门诊基本药品使用记录手册(样表)》
 6.《丰台区门诊基本药物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服务流程图》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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